【以旧换新】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2025年黑龙江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务   2025-02-05 17:42   黑龙江  

2025年黑龙江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和《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8号)要求,为实施好2025年黑龙江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国家安排我省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地方安排资金。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为做好跨年度政策衔接,个人消费者在2024921日至20251231日期间(以下均含当日),转让本人名下黑龙江号牌乘用车,并在202511日至202517日期间,购买新乘用车且在省内上牌,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补贴标准和相关要求按照《黑龙江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黑商联规20244号)执行。

第四条  个人消费者在202511日至20251231日期间,转让本人名下黑龙江号牌乘用车,并在202518日至20251231日期间,购买新乘用车且在省内上牌,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对个人消费者置换新购车辆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置换新购车辆为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置换新购车辆为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3万元。

第五条 每位个人消费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可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就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领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者置换更新补贴。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乘用车是指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的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购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在黑龙江省购买燃油乘用车或新能源乘用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取得有效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使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即挂绿色车牌),车辆类型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为准。

第三章 补贴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202518日至20251231日期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的主体和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转让旧车、购买新车并注册登记须为同一个人。

(二)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须在202518日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日期为准。

(三)个人消费者转让旧车和购买新车日期应在202511日至20251231日之间,无先后顺序要求。旧车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为准。

(四)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和购买的新车应当于20251231日之前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以《机动车登记证书》日期为准。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七条  “云闪付”APP为黑龙江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设立专区便利消费者申请补贴,为消费者上传申请材料、资料识别、系统审核、进度查询、信息反馈等提供相关服务和技术保障,确保补贴申报、受理、审核等各环节严密顺畅。补贴受理地和发放地以市(地)为单位,以申请人提交的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依据,确定补贴申请受理地和补贴发放地。

第八条  补贴申请由消费者个人发起。申请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6110日前,通平台提交申请202612024时,平台关闭车主查询补正入口。申请人应及时关注申请进度,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通过平台,按系统提示完整、准确、清晰填写和提交以下补贴申请信息:

(一)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

(二)申请人本人持有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卡卡号(借记卡须为一类卡)、银联卡开户行详细信息、与本人银联卡关联的手机号码;

(三)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相关页面照片或扫描件(包含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登记栏信息等内容);

(四)转让旧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五)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相关页面照片或扫描件(包含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等内容);

(六)购买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且通过照片或扫描形式提供的材料要保证完整、清晰,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活动期间,申请人在取得补贴前死亡的,按照法律规定有继承权的,由社会公证机构提供相应证明。

第九条 各市(地)商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审联批机制,依据职能按申请人在平台成功提交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进行比对核验,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范围和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予以退回修改。申请人自行关注审核进度,并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平台补正有关信息。申请人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各市(地)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初审,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完成补贴发放工作。为确保补贴申报材料审核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各市(地)商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可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依法依规对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因申请人不能通过平台注册,进行提交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的,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相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线下审核,并留存好相关纸质材料存档备查。经线下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本人银联卡卡号发放补贴资金。

第十条  审核结果通过平台页面显示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及时登录平台查看审核进度。以平台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确定补贴发放顺序。各市(地)商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各市(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各市(地)商务部门将补贴资金兑付到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银行账户。

第五章 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规模确定后,通过“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将补贴资金预拨各市(地)。各市(地)是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确保汽车置换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将补贴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贴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各市(地)商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20253月起)将工作推进、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分别报送省商务厅和同级发改、财政部门。各市(地)商务部门于20261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对各市(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清算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对各市(地)补贴资金进行清算。政策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资金拨付进度迟缓、严重偏离时序进度的,按程序调整收回资金。

第十  省商务厅负责政策兑现和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各地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公安厅负责提供补贴申请审核验证所需的车辆相关信息核查比对服务,依法查处打击补贴申领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省税务局负责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十  各市(地)商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按照本细则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工作,负责补贴申请的最终审核认定,设立汽车置换更新电话咨询热线,承担本地区消费者相关政策咨询及投诉处理等相关工作。各市(地)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同级商务部门做好财政资金拨付、监管等工作。各市(地)公安部门协助做好车辆转让、新乘用车注册登记信息核查比对工作。各市(地)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发票真伪查询工作。

第十  平台受理补贴要实施全过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受理补贴过程的规范性和真实性,对受理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商务部门要对平台受理补贴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受理补贴过程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  参与黑龙江省汽车置换更新的汽车销售主体应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按要求填报销售信息,严格遵守活动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任何费用。各市(地)商务部门要组织参与黑龙江省汽车置换更新的汽车销售主体实施产品销售价格公开承诺。对发现存在不履行价格承诺、“先涨价后打折”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套取补贴资金的经营主体,要第一时间取消其参与活动资格。

第十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经查实发现利用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各市(地)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规个人将被取消参与活动资格,并追缴补贴资金,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商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地)商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十九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商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二十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商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二十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商务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带动相关行业销售收入等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二十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并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商务部有关工作要求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文未明确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来源:黑龙江省商务厅

全媒体编辑:吴昕格

一   审:吴昕格

二   审:王珊珊

三   审:杨士伟

总监制:乔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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