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客户起诉索赔15亿元后,招商证券“反击”!

财富   2024-11-20 11:59   北京  

遭中安科索赔15亿后,招商证券反诉追偿2.87亿元,双方诉讼纠纷持续升级。

2024年11月18日,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中安科(600654.SH)发布公告称,招商证券因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安消及其他方追偿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约2.87亿元被告共有13位,涵盖中安科、中安消技术、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恒汇志”)、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5家企业,以及8位自然人。(公告全文见文末)。

2024年10月11日,中安科发布公告称,招商证券之前担任公司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因未能依法勤勉尽责,导致公司遭受损失,于是起诉招商证券。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500,000,000.00元,包括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和股份、公司支付的罚款金、虚增评估值的对价;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退还财务顾问费3,1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上诉讼请求暂计人民币1,531,500,000.00元。详见《突发!招商证券被起诉索赔15亿元》。

中安科与招商证券的纠纷始于10年前的一次资产重组。

2013年,中安科(当时为“飞乐股份”)想通过购买安防企业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实现转型。飞乐股份聘请招商证券担任财务顾问。在其指导下,2015 年飞乐股份完成重组,后来更名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变身“中安科”。

2016年底,中安科因重组的事情被立案调查。经查,被收购的中安消当时将一个项目“班班通”计入盈利预测,但这个项目后续难以继续履行,却未及时提供新的盈利预测报告,导致公司评估值严重虚增,并且其还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5515万元。

由于招商证券在执行此项目时未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慎核查,制作、出具的报告引用了上述不真实的报告。

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招商证券被没收业务收入3150万元,并处以 3150万元罚款,还有两位项目相关人员被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公告详细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一,全资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为被告二。

  • 涉案的金额:28,705万元(暂计至2024年10月25日)。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沪74民初942号及相关起诉材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因与公司、中安消及其他方追偿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涂国身


被告五:黄峰


被告六:邱忠成


被告七:朱晓东


被告八:周侠


被告九:吴巧民


被告十: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被告十一:梅惠民


被告十二:杨建平


被告十三: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诉讼事实与理由


2021年5月和2022年9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已对招商证券分别作出了《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招商证券在为公司提供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酌定招商证券在25%范围内对中安科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给予招商证券及项目主管人员处以行政处罚。


招商证券起诉状中称,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发布信息的质量负有最终责任,除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人无权披露应公开的信息。根据法院判决,其已赔付279,386,400.19元,现向其他被告进行追偿。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就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向7804位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迟延履行滞纳金、公告费、执行费共计279,386,400.19元;


2、判令被告一就第一项应付金额向原告支付利息;


3、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七、被告十、被告十三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应承担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七、被告十、被告十三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应承担的利息在相应的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八、被告九在被告二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十一、被告十二在被告十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如有)、保全保险费(如有)。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为28,705万元(暂计至2024年10月25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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