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2.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3.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一、车辆本地报废
1.车主提交报废机动车、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到有回收资质的车辆回收企业交售报废车辆,也可以联系回收企业上门收车。如果牌证已丢失,请车主提供身份证明到车管所打印车辆信息查询单交回收企业核对信息。
2.回收企业在确认报废车辆后,向车主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登记地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
3.登记地车管所审查无误后,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车主本人可登录“交管12123”APP直接下载。(免费办理)
二、车辆异地报废
1.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2.回收企业在确认报废车辆后,向车主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将相关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再由报废地车辆管理所通过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3.登记地车管所审查无误后,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车主本人可登录“交管12123”APP直接下载。(免费办理)
温馨提示:需保留原号牌号码的,办理注销前,需将相关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车辆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车辆在抵押登记状态或质押备案期间的。
来源:九江发布
编辑:朱华明
一审:彭招峰
二审:桂文涛
终审:熊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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