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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经济、电商直播行业发展迅速,直播带货作为新型销售模式,不仅为销售者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同时也满足了消费者的日常生活需求,但与此同时,利益诱惑之下频发的虚假宣传、侵权售假等问题也逐渐显现。
2023年1月以来,从事短视频APP自媒体的张某伙同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没有种子标签的紫苏种子进行销售或培育紫苏种苗后再进行销售,并在短视频APP等平台上夸大宣传紫苏种子的种植效益,吸引了陈某等农民通过其直播间以及到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线下购买涉案伪劣紫苏种子、种苗用于种植。购买者通过张某直播间购买回去的紫苏种子、种苗,经过数十天的种植后,均出现了提前开花,无法长出新叶子的情况,使农户无法正常收割紫苏叶,损失惨重。经核查,张某等人对外销售涉案伪劣紫苏种子、种苗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74475元。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前提下,购进无种子标签的紫苏种子直接销售、培育紫苏种苗再销售,数额达二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刑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罪行轻重、认罪认罚等情况,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由于存在监管漏洞,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但直播间不是法外之地,带货主播通过网络宣传自己的产品进行销售,受众更广,更应恪守诚信合法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遵纪守法等基本准则,进一步强化自身法律意识,明确网络规则禁忌,切莫因贪图流量和利益触犯法律底线,从而导致“带货翻车”情况的发生,这样才能在“互联网+”时代新浪潮中行稳致远。
“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然而,总有人为一己之私,坑农害农,生产销售假种子。不仅损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而且危害国家粮食安全。生产、销售假种子会被判什么样的刑罚?什么情况下可以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做了相关的解释。
刑法第147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法释〔2001〕10号)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