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无疑值得表彰,但是如果因为见义勇为受伤,损失该由谁来承担?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就曾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上海市民柴先生眼见六旬老人即将摔倒,挺身而出护住老人,此举却意外导致自己腿部受伤。
柴先生自行承担了“见义勇为”带来的医疗费用。
此后,相关部门拟对柴先生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按照流程,需要老人对救助情况进行确认,没想到却遭到老人的拒绝。柴先生愤而将老人诉至法院。最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老人补偿柴先生7000元。法院作出判决是基于哪些法律依据?见义勇为者又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去年12月,一名古姓老人在乘坐上海地铁7号线镇坪路站的上行自动扶梯时,突然站立不稳向后摔倒。后方的柴先生下意识地挺身而出。
郑岗:我们最终认定的事实是柴先生主张的,他救助了被告古女士的经过是属实的,同时柴先生由于救助古女士所导致的他自身的损害是存在的,相应产生的费用是客观发生的。
法院依法核定柴先生各项实际损失后,判决古女士补偿柴先生7000元。郑岗解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判决生效后,古女士已经支付补偿款。许莉静提醒,见义勇为值得提倡,但见义勇为者也要保护好自身权益。
见义勇为、互帮互助,是传统美德;但知恩图报,同样也是一种美德。要撑腰“跌倒的美德”,就需要多一些制度保障,用法律为好人“撑腰”,用法治力量扶起“跌倒的美德”。让好人不再“流血又流泪”。
来源: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