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石家庄藁城交警大队民警在金五路西九线口对一辆小型面包车例行检查时,该车驾驶人未能出示驾驶证。
民警随即对其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后发现,该车驾驶人曾于2021年4月16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处过,目前驾驶证处于吊销状态,属于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驾驶人询问民警:“这要是喝酒再被查住了会怎样?”民警称:“二次醉驾又无证,顶格处理。”“可别有这个想法!”
根据相关规定,该驾驶人被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河北交警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