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花叫烟花,它的花语是瞬间的永恒之美。从诞生伊始,烟花爆竹就承载着人们的美好愿望,并逐渐演变为喜庆与吉祥的象征,成为中华文明和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凡事均有两面性,烟花爆竹在为人们带来视觉和精神享受的同时,也暴露出易造成火灾、爆炸事故和环境、噪声污染等问题。瞬间的美好与背后的痛点所形成的矛盾,左右着人们对待烟花爆竹“放”和“禁”的态度。春节元宵即将来临,又到烟花绽放时,让我们共同关注烟花爆竹与安全的话题。
我国是最早发明火药的国家,也是爆竹和烟花的故乡。
爆竹起源于先秦时期的“爆祭”活动。“爆祭”,指燃烧竹子、柴火,用来敬神驱邪的一种宗教行为。
在《诗经·小雅·庭燎》篇中,就有“庭燎之光”的记载。所谓“庭燎”,就是用竹竿之类制作而成的火炬。竹竿燃烧后,竹节里的空气膨胀,竹腔爆裂,会发出“噼噼啪啪”的响声,这就是燃放爆竹的雏形。
《荆楚岁时记》也有记载,“正月一日,鸡鸣而起,先于庭前爆竹,以避山臊恶鬼。”由此可见,古代爆竹还是除夕报时的标志。
到了唐代,一位术士将硫黄、木炭和硝酸钾混合在一起,意外发明了火药。同时代的李畋把火药填入竹节,用松油封口,研制出点燃后兼具声光效果的爆竹。
但这种爆竹携带不便,且不安全,于是李畋又以纸代竹,经反复试验,研发出体积更小、安全性较高的纸制爆竹。这种爆竹一经引燃,其声如雷,光气四射,深受人们的喜爱。后人为了纪念李畋,尊奉他为鞭炮的祖师爷。
由于缺少资金等原因,爆竹生产在唐代未能发展起来。在宋代,民间出现了制作纸壳爆竹的作坊、爆庄,爆竹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北宋著名政治家、文学家、思想家、改革家王安石的代表作中,就有一首诗是反映春节燃放爆竹场景的,即“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千门万户曈曈日,总把新桃换旧符。”
有了爆竹后,人们又在其基础上不断进行改进,将火药和金属屑混合物装进竹筒里,制成了最初的“烟花”。
燃放烟花在宋代成为民间娱乐一种常见形式,而它的制作更发展成为一门技艺,烟火师备受尊敬。平民百姓可以从市场上购买简易的烟花,皇宫在重大节日时也会燃放烟花。
南宋将领、文学家、豪放派词人辛弃疾在著名词作《青玉案·元夕》中描写的“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是对烟花生动而形象的写照。
到了元明清时期,烟花发展达到鼎盛,品类更加丰富多样,已向制造业转型。当时的许多书籍都详细记载了烟花的燃放效果、原料配比和制作技艺等。明代时烟花大体上都是盒子的形状,这项活动因此又被称为“放盒子”,到了清代乾隆时期,还制出了高级烟花—“花盒”。
民国及抗战时期,由于国内国际战争频繁,烟花制造业几乎处于停滞状态。 直到新中国成立后,烟花爆竹行业才开始逐步恢复。
烟花爆竹,从诞生伊始就承载着人类的美好愿望,寓意着吉祥,受到人们广泛喜爱。但是,像钱币有正反面一样,它们还有另外一面,那就是可能引发火灾。
明代紫禁城内因燃放烟花发生过多起火灾。明永乐十三年(1415年)正月,明成祖朱棣在刚刚建成的午门城楼上观赏一种名为“鳌山灯”的大型烟花。因鳌山搭建过高,距午门过近,燃放时忽来一阵大风,致使午门城楼被引燃,烧死很多人。
明嘉靖四十年(1561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夜,明世宗朱厚熜在寝殿的貂皮帐幕中燃放烟花取乐,不料帐幕被烟花引燃,大火蔓延,整座永寿宫都被烧毁。
不仅烟花爆竹的燃放场所可能发生火灾,其制作、销售场所同样如此。
清代的北京人将制作、出售烟花爆竹的商家称为“花炮局”或“花炮作”。每年春节至元宵节期间,北京城的居民家家都要燃放烟花,因此“花炮局”的生意异常红火。
这些制作花炮的作坊以前店后厂的格局居多,平时卖些杂货,每年进入腊月后就以赶制、出售各种烟花为主。
清乾隆五十年(1785年),西四牌楼东南角的“隆兴号”花炮局为了多卖些钱,昼夜赶制花炮。不到腊月二十三小年,就赶制出各种花炮,把屋里屋外堆得满满的。
岂料门口放着的火炉被一个小伙计不小心碰倒,几个火红的煤球滚到花炮旁,瞬间一声炸响,紧接着就是连环巨响,屋里屋外的花炮全被引燃。当西城兵马司(清代京城负责治安、火禁及疏理沟渠等事的官衙)的人赶到时,三间门脸房已经炸塌,还炸死炸伤十几人,并殃及了左右十几家商铺。
为了安全起见,清代对民间制作、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做了严格规定,生产烟花爆竹须得到官府的批准。《大清律例》规定:“京城制造花爆之家于地方保甲门牌内注明‘业花爆’字样。”“门前置水缸,以灭火之用。”发现违规制作、出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者予以处罚。
为了预防火灾,清代的统治者对烟花爆竹的燃放也进行了限制。例如清廷入驻紫禁城后,吸取了前朝的教训,将燃放烟花的场所移至皇城之外,康熙年间又移至西苑。
据清代野史记载,“除夕子时,各家皆燃爆竹,以迎新岁,丑时起,爆仗(爆竹)皆禁,不闻声起,以为民安尽。”“王府、仓库、寺院及街市等人之稠密处,皆不得闻爆竹之声,五城兵马司督查之。”
清道光十六年(1836年)正月十五,圆明园照例在其十景之一的“山高水长”举办元宵节烟火、灯戏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不慎引发火灾,道光皇帝决定自十七年(1837年)正月开始,取消元宵节在圆明园举办的烟火、灯戏活动,并令内务府不准再购置烟花爆竹。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五月,又裁撤了圆明园的“花炮作”。
道光年间还曾规定,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火灾的,将受到鞭笞之刑。烧毁自家房屋的笞四十;致火势蔓延,烧坏官民房屋的,笞五十;因火灾致伤人命的杖一百,且坐牢三年。
可以说,古人已经非常重视烟花爆竹的安全问题,并懂得在确保防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烟花爆竹的制作和燃放。古人尚且如此,我们更应该守住烟花爆竹的底线,将安全作为烟花绽放的前提和基础。(作者系中国应急管理学会科普教育委员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