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体外墙脱落砸伤人
淮安一家物业公司被告上法庭
正所谓人在路上走,“祸”从天上来。淮安一市民在小区内行走,不料被楼上坠落的外墙脱落物砸到头部,从而流血受伤。这样的情况,该找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日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就调解了这样一起因外墙脱落致业主受伤案件。
今年4月,在淮安一小区内,业主小胡走路时突然被从高空坠落的小石头砸中。经送医治疗,虽没有生命危险,但小胡头部裂伤2厘米,花了医疗费2800余元。经警方排查,系小区某栋楼11楼住户窗台下方的水泥块脱落导致。出院后,小胡及其家人找到物业公司及11楼住户刘某协商赔偿事宜,可物业公司和刘某均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协商未果,小胡遂将物业公司、刘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如果认定砸伤小胡的小石头属于住户刘某的专用部分,那么应当由刘某赔偿。如果认定是共有部分,那么应由该栋楼的全体业主赔偿。
刘某则认为窗台水泥块脱落,并非自己主观原因造成,理应由物业赔偿。
法官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窗台外立面属于公共部位,物业公司有维护管理公共区域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随后对物业公司进行释法说理,物业公司也终于说出了拒绝赔偿的原因,他们之所以拒绝赔偿,是因为小胡家自从搬进小区,就从未缴纳过物业费。
对此,业主小胡则表示,楼上漏水,他家多次向物业反映,但物业一直没有帮他们解决,所以不愿意交物业费。
找到了矛盾的根结,法官为了彻底化解矛盾,改变了思路,一方面做小胡家人的工作,楼上漏水应该找楼上,物业公司只能从中协调,这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另一方面,也做物业公司的工作,物业表示漏水问题会尽快帮助协调。
见双方矛盾缓和,针对该起案件,法官提出了新的调解方案,即物业公司该赔偿小胡医疗费,小胡家欠物业公司的物业费,可以用赔偿款抵扣物业费。
来源 | 淮海晚报 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