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8月21日6时45分许,李某驾驶川R号牌小型面包车,由南部县城幸福路方向经嘉伦医院至幸福一巷,行驶至南部县城幸福一巷45号路段,在停车搭乘人员后掉头时,与由龙悦湾方向至嘉伦医院方向直行的吴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吴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查实:当事人李某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掉头),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当事人吴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及第五十一条中:“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
来源:南部县交警大队微博、云上南部
长按识别关注 掌握本地资讯
商务合作/微信/QQ:1835678686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发布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