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实施11年,新规拟替代,征求意见!

文摘   2024-12-20 15:31   内蒙古  

关于公开征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

考试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考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维护考试秩序,提升考试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应急管理部执法工贸局组织起草了《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3),并发送至邮箱kspx2024@163.com,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鲍金锁,010-89296726;赵天骄,010-83933854。

附件:
1.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征求意见表

应急管理部执法工贸局

2024年12月16日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附件1、附件3。

附件2

《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严格把好考试关口,同时坚持便民惠民原则,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提高服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应急管理部执法工贸局组织起草了《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拟替代《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主要背景

《暂行办法》自2013年起实施至今已11年,对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考试管理,转变安全培训监管方式,提高考培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其部分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需求。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的管理,强化考试把关作用,切实提升考试质量,经研究起草了《管理规定》,旨在指导各地区优化考试点布局,加强考试点设备设施投入,鼓励支持应急管理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大型企业承接考试业务,尽快改造建成一批标准化考试点,成为考试主渠道,逐步形成公正高效便民的考试体系。

二、起草过程

2024年1月至6月,应急管理部执法工贸局会同应急管理部干部培训学院制定编写工作方案,起草编写提纲,赴北京、陕西、四川等地区考试点开展现场调研,收集整理17个地区近年出台的考试点建设管理文件,总结提炼《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参考教育部、公安部的考点(或考场)建设管理文件,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在充分研究、吸收有关单位、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管理规定》。7月中旬征求了北京、河北等9个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10月上旬征求了32个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对《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起草总体思路

一是明确考试点建设原则。提出应当统筹考虑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从业人数、便民利民等情况,科学规划考试点数量并合理布局,原则上每个地级市设置有通用工种的考试点。提出考核发证机关应当主要依托或委托考核发证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大型企业设置标准化考试点。
二是提高考试点软硬件条件。明确考试点的人员、制度、考试场地、设备设施等软硬件基本要求。细化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三类通用工种6个操作项目的实操设备配备要求,通过提高技术标准建设标准化考试点,淘汰一批不符合要求的考试点。
三是进一步规范考试方式。明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的考试方式、考试时间等要求。要求考试机构每场考试至少安排2名监考人员进行现场监考,对于特种作业实操考试,还应当安排相应数量的考评人员对考生进行现场评分。
四是调整考试组织实施模式。提出考生预约考试方式,要求考试机构根据本地区考试能力和考试需求,合理制定考试计划,供考生查看约考,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时间、地点进行考试,进一步强化便民利民服务。
五是强化考试监督管理。要求考试点所有考场的考试监控设备必须接入远程视频巡考系统,强化远程巡考监管;要求考核发证机关定期对考试点进行检查;细化考试点等方面违纪处理规定,有效提升考试监管水平。

四、《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包括总则、考试机构、考试点、考务人员、考试方式、考务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8章40个条款,以及附件《考试点建设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包括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分级管理等3条内容。
第二章考试机构。包括考试机构设置原则、考试机构人员配置、考试机构管理制度等3条内容。
第三章考试点。包括考试点设置原则、考试点工作内容、考试点条件、应急保障、考试机构承担考试点职能等5条内容。
第四章考务人员。包括考务人员范围与管理、人员培训、监考员条件、实操考评员条件、系统管理员条件、实操设备管理员条件等6条内容。
第五章考试方式。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要求、特种作业考试要求等2条内容。
第六章考务管理。包括考试点能力核定、考试资格审核、考试计划管理、考试预约、考前准备、考试实施、考试成绩复核、考试录像、考试档案等9条内容。
第七章监督管理。包括考试点启用、考试巡考、督导检查、考试点违纪处理、考试机构违纪处理、考生违纪处理、考务人员违纪处理、处理结果复核等8条内容。
第八章附则。包括机构定义、地方完善管理机制、实施时间与冲突处理、解释权等4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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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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