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郸交巡警支队临漳大队在聚福楼路口进行酒驾夜查时,一驾驶人突然将车停在路边,民警见状立即上前查看。
驾驶人下车后向民警承认自己饮酒的事实。男子称自己因琐事跟媳妇吵架,媳妇要跟自己离婚,自己心情不好才选择借酒消愁。
民警对驾驶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抽血检测,驾驶人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4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驾驶人于某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同时于某还将面临拘役6个月以内的刑事处罚。目前于某已被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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