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思佳
中共中央政治局近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一步经济工作时强调“正视困难、坚定信心”。“有条件、有能力,更有信心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任务”——在近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介绍落实一揽子增量政策有关情况时表示。“实现5%左右预期目标的信心在增强”——在“三季报”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统计局立足多项数据,作出这一判断。近日,围绕“预期”和“信心”这两个反复被提及的关键词,记者采访了多位财税专家。“政策不仅要关注短期效果,还需通过塑造长期的信心与预期来引导经营主体的行为”
什么是信心?南京财经大学财税治理研究院院长、教授朱军认为,这里所说的“信心”是指稳定经济增长的信心,包括稳定财政货币政策持续发力的信心,稳定政府加大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的信心,特别是稳定投资消费留在中国的信心。“信心是行动的指南,信心是行动的底气,信心比黄金更重要,只有提振信心,才有良好的预期。”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白景明认为,预期包括人们对经济发展趋势、经济结构变动、经济行为收益的判断,故而预期反映出人们对经济政策制度的需求和期盼,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政策制定的方向。“政策供给归根结底是制度供给,只有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相吻合,才能够推动经济发展。”“政策不仅要关注短期效果,还需通过塑造长期的信心与预期来引导经营主体的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教授代志新提出,信心和预期的背后有深刻的理论依据。从行为经济学视角来看,个体和企业的决策不仅基于当前政策,还高度依赖于对未来环境和风险的主观预期,这种预期能显著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路径。当预期变得悲观时,消费者会倾向于减少支出,企业则缩减投资规模。反之,积极的预期则能强化消费投资行为,即使经济短期内存在困难,也能稳定经济增长势头。从行为财政学视角来看,政策有效性也高度依赖于经营主体对政策目标和方向的理解与认可。“预期是让集体行为共同发挥作用的前瞻性规划,对经济走势起到‘加速器’的作用,这是需要特别关注的。”朱军说。“宏观政策取向不一致、政策传导机制不通畅等将影响预期”
市场经济很大程度上是预期经济、信心经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而无论是需求收缩还是供给冲击,都会影响公众的预期。关于造成预期转弱的原因,朱军认为,主要有人口老龄化,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占比下降,以及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难点、堵点和痛点问题等。比如,一些地方政府未及时拨付欠款、地方政府领导频繁交换等都会影响民营企业在当地的投资接续。代志新进一步分析,从国内经济环境看,在经济增速放缓和财政收入下降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债务压力凸显,这不仅限制了地方政府在基建投资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支出能力,还增加了经营主体对区域经济稳定性的担忧。而债务风险一旦外溢,可能导致金融系统承压,市场规避风险情绪进一步升温。从全球经济环境看,地缘政治的紧张局势、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以及主要经济体经济增速放缓加剧了市场不确定性,直接冲击了我国出口导向型企业,抑制了外部需求,进而影响了经营主体对经济走势的乐观预期。专家还提出,宏观政策取向不一致、政策传导机制不通畅等也将影响预期。朱军认为,财政货币政策如果协调性不足,也会不利于预期。比如,对于央行购买国债的政策决策、总额考虑、时机选择等方面,需进一步形成共识,并构建机制;再如,财政政策的实施,应从机制协调角度,考量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代志新分析,政策传导和效果的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市场信心,由于一些政策效果短期内未完全显现,部分经营主体对政策效果和长期方向产生疑虑,导致其在决策中采取观望态度。但是专家特别强调,预期转弱并不一定反映经济走弱。白景明解释,预期转弱的原因之一是人们对当前经济发展趋势和经济结构变化的认识不足。从经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这样一个较大规模经济总量的基础上的增速放缓,不意味着经济不增长。从经济结构变化来看,比如,消费和收入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人们感觉购买力下降,是因为往往只看到了现阶段可支配收入水平相对稳定,而忽视了长期以来物价水平相对稳定,实际购买力相较于从前大幅提高的事实;再如,需求和供给出现了新的对称性问题,我国制造业占全球比重约30%,供给量很大,却未完全与当下多样化的需求衔接好,从而出现投资预期转弱的情况,这需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供需精准对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有助于减少经济周期波动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进一步稳定经营主体的预期”
当前,稳预期居于“三稳”之首,成为经济工作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关键词。专家分析近期出台的一系列可感可及的增量政策,认为其将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代志新以万亿元化债“组合拳”为例分析,一方面,较大规模的债务置换策略有助于地方政府将高成本短期债务转为低成本长期债务,从而减轻短期偿债压力,避免债务风险向金融系统传导,传递了中央政府对化解地方债务问题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态度,有助于稳定地方政府和经营主体的预期,增强其对经济前景的信心。另一方面,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将为地方政府腾出更多财政空间,支持其继续加大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的投入,这有助于促进短期投资和就业,提升区域经济活力,增强市场对经济前景的信心。朱军认为,通过提高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规模、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都将有效改善预期。中办、国办近日印发的《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对推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作出系统部署,其中提出“优化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投诉管理运行机制”,就是稳预期的一个实例。白景明说,前期改革成效逐步显现,对稳预期强信心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以近年来结构性减税为例,通过降低增值税税率,为小微企业改善了生存条件,为工业企业腾出了资金投入技术改造,从而有力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此外,我国长期以来采取扩张性财政支出政策,专项债规模、赤字率都达到新高,扩大了有效投资和增加消费,进而带动经济增长。“预期对政策提出需求,而政策本身也具超前性。”白景明提到,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尤其跨周期调节是政府对市场失灵的一种弥补,人们常说的“有为政府”会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通过出台针对性政策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专家认为,中长期改革要兼顾稳预期强信心,平衡好短期经济稳定与长期制度优化。朱军观察到,增量政策在落实过程中仍存在“上热中温下冷”问题。他认为,财税体制改革应注重优化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通过增加对地方的财力支持,为基层减负,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水平,发挥地方政府落实政策的积极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不仅有助于解决当前经济运行的短期问题,还能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制度基础。”代志新分析,优化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是关键,应进一步明确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确保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具备足够的财力,缓解财政失衡和债务压力。完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尤为重要,在化解存量债务风险的同时,建立更加透明规范的债务管理体系,加强隐性债务的监控与披露。地方政府应灵活调整债务规模以应对经济周期波动,但须与长期财政可持续性挂钩,防止新的债务风险累积;中央政府应通过风险预警和财政纪律约束,确保地方债务水平在合理范围内。此外,税制结构调整是提升地方政府收入稳定性的重点,应推动消费税等改革,逐步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完善增值税分配机制,使地方政府拥有更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地方财政可持续性,还能减少经济周期波动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进一步稳定经营主体的预期。”代志新还提出,改革的顺利推进离不开清晰的政策信号和透明的沟通机制,政府应通过明确的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传递长期改革的决心,增强经营主体的信心。“预期管理和信心建设应成为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预期管理机制”,专家表示,预期管理指政府部门通过政策解读、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方式,加强与公众的信息沟通,有效引导、协调和稳定社会预期。“行为经济学中的‘损失厌恶’理论表明,人们对损失的敏感度远高于对收益的满足感,因此,负面预期往往会对市场行为造成更大的冲击。”代志新分析,由于经营主体面临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使他们无法全面了解政策全部细节,往往依赖于外部信号、舆论导向及政策一致性来形成预期。因此,预期管理和信心建设应成为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以避免因信息传导不畅或市场预期失衡而削弱政策实际效果。代志新从几方面对建立稳定的预期管理框架提出建议:在行政决策机制方面,应建立完善以数据为基础的政策决策体系,推动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广泛采集经济运行和经营主体行为的实时数据,确保政策精准性和前瞻性。同时,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政策协调,避免政策间相互冲突或目标不一致导致的市场混乱。在政策沟通机制方面,应注重政策信息的及时发布和公开透明,如通过设立定期政策讨论平台或公共咨询机制,邀请行业代表、专家和公众参与讨论。政策传递也应具备一致性和连贯性,减少政策信号频繁变化对经营主体的干扰。面向不同群体应进行差异化处理,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和社交媒体等多渠道传播,确保政策信息覆盖到企业、投资者和居民等不同经营主体。白景明不主张使用“刺激”一词描述当前宏观政策,“只有在发生经济萧条或经济危机时,才使用刺激政策。当前经济虽存在一定下行压力,但并没有大幅下滑,采取的逆周期或跨周期调节并不是刺激政策。”白景明提醒,形成良好预期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众多经营主体要对“有为政府”有信心,对中国基本经济制度有信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保护产权、保护市场配置资源、鼓励企业发展的制度。政府通过给予制度和资金支持,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各种交易成本。要看到中国是14多亿人口的大国,市场规模和潜力巨大,正在构建的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着力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推进生产要素市场统一,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为企业生存发展提供有利条件。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4年11月20日B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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