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实施!昆明市城市照明管理新规发布!

民生   2024-11-26 19:00   云南  


小伙伴们

注意啦!

昆明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将于2025年1月1日实施

快和昆宝来看看

这次有什么变动吧


昆明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图源:昆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可上下滑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制,部署推进和协调有关工作,保障人员配备,将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但已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城市照明设施所需的建设、运行、管理、维护、改造,以及利用景观照明设施开展公益宣传等有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管理,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规定区域内城市照明的维护、运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开展城市照明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维护、改造等有关规范、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投诉处理、监督、公益宣传等制度。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城市照明控制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具体负责全市城市照明日常监控,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设施建设技术支持指导、维护管养考核、数据信息统计、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区域外的城市照明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市照明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照明等专项规划涉及国土空间的统筹协调和审核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维护、改造,以及利用景观照明设施开展公益宣传等有关经费。

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负责保障城市照明用电需求。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务、滇池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照明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维护。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管理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第七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严格控制景观照明能耗,提高城市照明智能化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照明发展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有关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非配套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标准开展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等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以及非政府投资建设需要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除按照前两款规定建设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条件同步组织落实,达到规定条件后,可以按照程序移交城市照明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城市照明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和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

(二)灯具的安全性、防护等级和光效指标达到规范的设计要求;

(三)供电、配电设施和远程监控开关具备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灯饰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指示灯,以及机场、航道、铁路等特殊用途的信号灯相同或者相似;

(五)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六)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配套设置与现行照明监控系统相匹配的终端控制设备;

(七)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采取防水、防漏电、防雷、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措施;

(八)其他应当符合的规定。

第十四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推广智慧多功能灯杆系统建设,实现灯杆的集约利用。

第三章 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 本市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要求交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集中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已经建成且达到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未达到规定条件的,由组织实施建设的有关部门作为责任单位按照职责权限组织督促整改,市城市照明控制机构应当给予技术支持指导;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条件,但因民生保障、应急等需要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由整改责任单位提出处置方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未移交或者未办结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鼓励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移交城市功能照明设施。自愿移交的,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未移交或者未办结移交手续的,由所有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办理城市照明设施移交手续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有关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实地检测报告和灯杆、灯具抽检报告,检测结果符合城市照明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五)具备纳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的技术条件和安全条件;

(六)城市照明设施的防水、防漏电、防雷、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措施符合规范和要求;

(七)承诺完成过户等用电变更手续,并结清电费;

(八)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本市城市照明设施移交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滇池管理、电力管理等部门拟定,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已经移交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选择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市照明设施。

第十九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

(一)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的城市道路照明亮灯率,以及功能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达到有关标准;

(二)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改善照明效果,采取精确等量分时照明等节能措施;

(三)建立应急抢险、故障处理机制,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保障投诉渠道畅通,对接到的投诉应当及时答复;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管理维护规定。

第二十条 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树木保持安全距离。因树木自然生长导致安全距离不足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或者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致使树木倾斜、倒伏可能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确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确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应当事先与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接用电源的,还需取得供电企业同意,在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指导下规范接用,并明确管理、维护要求和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确需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或者进行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施工的,应当依法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制定临时照明设置方案和施工安全防护方案,办理有关手续。迁移、拆除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非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承担迁移、拆除费用;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恢复。

第二十五条 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或者修复后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验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盗窃、损毁城市照明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照明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二)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公众出行、户外活动安全和信息获取方便为目的的照明,主要包括道路及与道路有关的场所、公园、广场、标志标识等所必备的照明。

(三)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主要包括建(构)筑物、广场、公园、广告标识等装饰性照明和灯光造景。

(四)功能照明设施包括路灯及照明专用供配电设施、灯杆、灯具、供照明使用的地上地下电缆管线,以及其他照明附属设备、设施等;景观照明设施包括人工光设施和人工光专用供配电设施、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电缆管线,以及其他人工光附属设备、设施等。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1996年9月29日公布的《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昆政复〔1996〕31号)同时废止。

来源:https://www.km.gov.cn/c/2024-11-12/4914486.shtml




关于《昆明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昆明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4年10月29日第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

《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昆政复〔1996〕3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1996年施行。随着昆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和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对城市照明管理的要求日趋精细化,《办法》的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需求,且城市照明工作的管理体制机制发生了较大变化,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制定出台新的城市照明管理政府规章。


二、主要内容及解读

《规定》分为5章,共31条,需要说明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管理范围的调整

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的管理范围和要求,将昆明市原《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名称调整为《昆明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管理范围从原来仅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在第二条修改为对“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二)关于管理体制

一是根据目前管理实际以及《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照明管理职能调整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昆编办复〔2010〕15号),在第四条明确了各级政府领导,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行业管理,市城市照明控制机构具体管理主城区城市照明,其他区域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二是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在第五条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立项审批、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专项规划涉及国土空间的统筹协调和审核、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保障相关经费、电力部门和供电企业负责用电需求、其他部门各负其责的协同工作机制。

(三)关于经费保障

为加强昆明市城市照明规划建设,改善照明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加大公益宣传力度,《规定》对有关经费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四条“将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但已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城市照明设施所需的建设、运行、管理、维护、改造,以及利用景观照明设施开展公益宣传等有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维护、改造,以及利用景观照明设施开展公益宣传等有关经费”。

(四)关于规划和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城市照明建设活动,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昆明市实际,一是在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了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统筹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的程序;二是在第十一条明确了配套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三是在第十二条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城市照明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意见;四是结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在第十三条明确了昆明市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在第十四条规定了推广智慧灯杆的内容。

(五)关于管理和维护措施

针对昆明市城市照明管护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一是在第十五条首先明确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交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的原则,并对“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按照是否达到条件办结移交手续的标准,分别明确由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和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管护,同时,明确了未达到移交标准和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处理措施,确保城市照明管护的有序进行;二是在第十九条明确了实施管护的5个方面要求,在第二十条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要求,明确了因树木自然生长和意外事件导致与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不足的修剪处置程序;三是在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为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的6类行为,并在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明确了确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进行的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等活动的要求。

(六)关于移交标准及其制定主体

为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移交工作的管理,有效避免资源浪费,《规定》对移交标准及其制定主体、未达移交标准的处理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在第十一条规定了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标准和移交条件,在第十六条细化了办理移交手续应当符合的条件;二是在第四条规定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维护、改造等有关规范、实施细则,在第十六条规定“本市城市照明设施移交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滇池管理、电力管理等部门拟定”,从而明确了移交具体条件和范围的制定主体。

(七)关于法律责任

《规定》结合实践管理需要,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在第二十七条明确对违反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6类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


来源:https://www.km.gov.cn/c/2024-11-12/4914560.shtml


此外

近期,普洱思茅区调整了路灯开关时间

详情如下


普洱思茅区路灯开关时间

随着季节变换,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市民,确保夜间出行安全,同时响应节能减排的号召,思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全区路灯开关的时间进行适当调整。


摄图网 ID:601733278(非实图,仅做配图使用)


自11月25日起调整情况如下

一、调整后时间为:

开灯时间:18:30

关灯时间:07:30


二、注意事项:

1. 市民朋友在早晚光线较暗时段出行时,请注意个人安全,尽量选择照明良好的路段行走。

2. 如遇极端天气或特殊情况导致路灯无法正常开启,请及时拨打思茅区行政执法指挥调度中心热线:2209999。



为了不错过我们的推文

宝们一定要点击星标哦,简单几步操作~


-END-

右下角,您点赞和在看

小编工资涨2毛


小编推荐


一、推荐阅读:

部分有编!年薪可达18万!昆明这些好单位缺人!

明天10点起!2024上合昆明马拉松开始报名!

冷҈冷҈冷҈!昆明气温陡降至6℃,刮风又下雨!更令人难受的是……

昆明市2024年第三批公租房摇号时间、户型确认最终情况公布!

2025年度国考准考证打印已经开始!入口→


二、推荐服务: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回复【跨年演唱会】即可获取昆明跨年演唱会攻略

回复【上合】查看上合昆明马拉松报名指南

回复【机场】查看昆明机场大巴时刻表

回复【地铁】查看昆明地图时刻表

回复【hpv】获取昆明hpv疫苗接种指南

回复【招聘】获取昆明各公司招聘最新消息

回复【补贴】查看昆明补贴申领指南汇总

回复【演唱会】查看云南演唱会汇总

回复【音乐节】查看云南音乐节最新消息

回复【高速】获取云南高速建设进度最新消息

回复【普通话】获取昆明/云南普通话最新消息

回复【加油券】获取云南加油券申领入口

回复【公租房】了解昆明公租房申请指南

回复【保障房】查询昆明保障房申请指南

回复【优惠门票】购买昆明景点特惠门票

|来源:茶城思茅、“茶咖城事”微信公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摄图网等;

|编辑:胡谨然
|商务合作:电话 400-9999-087  QQ 4009999087

|合作微信:点此获取

|内容来自网络,昆明本地宝收集整理,如有侵权,请告知我们删除


点亮赞和在看,及时接收昆宝的推送
👇
戳原文,查看
昆明生活办事指南

昆明本地宝
为昆明用户提供精准的便民生活资讯,让人性之光照亮生活!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