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法院按照当事人首次签收诉讼文书时所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相关应诉材料,后因无法联系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11条关于“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故应认定本案法律文书已经向该当事人有效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法院按照当事人首次签收诉讼文书时所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相关应诉材料,后因无法联系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11条关于“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故应认定本案法律文书已经向该当事人有效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