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

民生   2024-11-02 09:30   四川  

宜宾市公安局

宜宾市应急管理局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宜宾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宜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我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以下简称“非标电动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非标电动车”定义。“非标电动车”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或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告过期等原因无法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二、三轮摩托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以及已经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非标电动自行车。

二、法律责任。禁止生产、销售“非标电动车”,禁止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车。对违法生产、销售以及非法拼、改装的行为,由市场监管、公安、工业经济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增“非标电动车”。

三、过渡期。我市对“非标电动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四、备案管理。对本通告发布日前购买的“非标电动车”进行临时备案管理,发放临时备案标识。“非标电动车”所有人到备案服务点交验车辆并出具身份证、购车发票等资料办理临时备案。购车发票不齐全的,须签署车辆合法来源承诺书。保险企业可以为备案车辆依法提供保险服务。

五、通行限制。本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非标电动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进行临时备案。未取得临时备案标识的“非标电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届满后,所有“非标电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违规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内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等法律法规管理。

七、禁止所有电动二、三、四轮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违规停放或充电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2024年10月31日



来源丨宜宾公安
编辑丨张彧华
责编丨黄斯敏 张军
监制丨廖权

推荐阅读

>>>何益伟督导群众反映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

>>>弘扬红十字精神 守护百姓健康|江安县中医医院红十字会正式成立

>>>江安时政周报

>>>张林主持召开中共江安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2024年第十次学习(扩大)会议

>>>进度更新 新地标雏形初现












热门视频推荐





更多精彩视频

欢迎关注江安融媒APP









公益广告


中共江安县委、江安县人民政府官方微信公众号

:中共江安县委宣传部

欢迎关注“多彩江安”微信公众号

觉得不错,点个“赞”“在看”鼓励一下


多彩江安
发布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地方新闻传播、解读政策、服务民生,引导社会热点、澄清事实、回应关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服务社会,促进和谐。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200183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