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12期>检护民生 | 督促保健食品线上线下同步整治

政务   2024-09-05 20:34   广西  





为深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近日,防城港市防城区检察院聚焦辖区内保健食品销售不规范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督促保健食品线上线下同步整治。


▲左右滑动: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防城区检察院深入辖区各商超、零售店铺以及登录网络外卖平台进行排查时,发现部分连锁超市、商店存在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网络平台商家未在平台上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进行明显提示和区分等不规范问题,存在食品安全的潜在风险。


保健食品是区别于药品和普通食品的一类特殊食品,具有明确的食用量和食用方法、适宜和不适宜人群。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可能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忽视其保健功能,造成过量食用和不适宜人群食用对身体产生不良影响,存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隐患。


为规范保健食品销售,保障群众食品安全,防城区检察院组织相关行政部门、网络服务平台片区负责人进行座谈,推动线上线下同频整改,并通过检察建议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推进整改,开展防城区特殊食品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在防城区十三个乡镇、街道出动执法人员,对辖区特殊食品经营主体进行检查,责令存在混放销售的经营主体进行整改;约谈2家网络服务平台负责人,在网络服务平台增设“保健食品”分类,在明显位置设计“保健食品”角标,对服务平台上网络经营者在网页展示保健食品时于明显位置设置提示,切实加强对特殊食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日前,防城港市检察院、防城区检察院与相关行政部门联合开展保健食品销售不规范问题整改回头看暨“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跟踪观察办案活动,活动邀请了“益心为公”志愿者及人民监督员参加。现场检查的商店、超市及网络服务平台不规范销售保健食品问题已整改,办案效果良好。


▲整改“回头看

▲整改后的商品货架,已添加保健品标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核:钟志海

来源:防城区检察院

编辑:唐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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