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不得向消费者作虚假宣传;
严禁电动自行车非法拼装、改装、加装行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者未公示应当告知的基本信息,从事电动自行车拼装、改装、加装经营活动和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等行为,将予以严厉处罚。
明确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实现了电动自行车登记闭环管理。
规定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的交通安全通行规定和上道路行驶的禁止行为,如规定,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等,通过立法治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逆行、抢道、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优化道路资源配置,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
改扩建城市道路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
鼓励有条件的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城镇过境段设置非机动车道等。
《规定》明确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公用走廊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等,通过立法方式,坚决杜绝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
稿件来源:银川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