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钱就包过科目一?岳阳这3人栽了!

体娱   2024-10-30 22:10   湖南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魏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网上购买了一套可用于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的作弊设备,后魏某来到驾照考场附近,询问驾校教练是否有考生需要帮忙通过科目一考试。在此期间,魏某结识了某驾校教练周某并添加了其微信。

2024年1月,杨某收取考生甲8000元作弊费用后,将考生甲介绍给周某。周某驾车接到魏某后,在考场不远处与考生甲会面,魏某在车上让考生甲穿戴好有微型摄像头的衬衣、佩戴微型耳机,周某将考生甲送入考场,魏某通过作弊设备将考试答案告诉考生甲。考生甲通过考试后,杨某支付了5000元给周某,周某支付了1000元给魏某。

2024年4月,杨某收取考生乙8000元作弊费用后,将考生乙介绍给被告人周某。周某和魏某以同样的手段帮助考生乙进行作弊。

考生乙在考试时被考场工作人员发现,魏某通过微型摄像头看到后迅速逃离现场。杨某得知考生乙被发现后将收取的8000元退还给了考生乙。

被告人魏某、周某分别于2024年5月主动投案,被告人杨某于2024年6月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魏某、周某、杨某分别退缴了违法所得1000元、4000元、3000元。魏某的作案工具由汨罗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周某、杨某等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杨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汨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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