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为粮之本,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本在耕地。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使违法者心有所畏、行有所止,近日,十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报两起非法占用、破坏耕地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7月25日,十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该公司送达,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公司15日内恢复0.281亩耕地种植条件。
2.对该公司非法占用破坏的0.281亩耕地处以罚款421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
2024年5月6日,十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陈某某送达,对陈某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陈某某3日内对基本农田采挖的砂坑进行治理,恢复种植条件。
2.对陈某某破坏的0.495亩基本农田处以罚款15592.5元。
终审:罗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