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师公布两起非法占用、破坏耕地典型案例

时事   2024-11-11 23:00   新疆  

地为粮之本,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本在耕地。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使违法者心有所畏、行有所止,近日,十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报两起非法占用、破坏耕地典型案例。



五一农场二连某公司占用破坏土地案























2023年5月10日,某公司在五一农场二连东坪大道西侧中山路南侧挖坑填埋垃圾,占用破坏耕地0.281亩。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

2023年7月25日,十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该公司送达,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公司15日内恢复0.281亩耕地种植条件

2.对该公司非法占用破坏的0.281亩耕地处以罚款4215元



西山农牧场三连陈某某在永久基本农田内挖砂取土、破坏耕地案























2024年4月3日,陈某某未经十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擅自在西山农牧场三连水库西侧永久基本农田内挖砂取土约1米深、0.495亩,破坏永久基本农田。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

   
处罚结果

2024年5月6日,十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陈某某送达,对陈某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陈某某3日内对基本农田采挖的砂坑进行治理,恢复种植条件

2.对陈某某破坏的0.495亩基本农田处以罚款155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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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十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编辑:张晓华
值班编委:张慧

终审: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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