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地理标志保护!蓬莱两家企业被罚!

文摘   2024-11-01 20:34   山东  


为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保障高品质生活上取得新突破,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加大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8个重点领域的违法行为,加强典型案例曝光,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护航“两个强省”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烟台市拥有“龙口粉丝”“烟台苹果”“莱阳梨”等10件地理标志产品,以及“栖霞苹果”“福山大樱桃”等58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仅是地理标志产品的重要产区,也是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实施的重点区域。现以地理标志保护为主题,公布年度第七批典型案例。





一、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好合宜食品有限公司龙口分公司生产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粉丝案

2024年3月5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好合宜食品有限公司龙口分公司生产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粉丝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8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依法对山东好合宜食品有限公司龙口分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情况下,擅自在生产销售的粉丝产品上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的字样及图案。该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龙口粉丝”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其行业规模较大,从事粉丝生产的企业较多,烟台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从严打击伪劣侵权、保护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守护一方品牌,树立地方标志,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二、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市鹤立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海阳市兴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五常香米(大米)产品案

2024年9月27日、9月30日,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烟台市鹤立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和海阳市兴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五常香米(大米)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2日,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烟台市鹤立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和海阳市兴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2家当事人单位均从五常市高氏禾田米业有限公司购进并销售的执行标准为GB/T 1354的红色包装大米产品,在包装醒目位置上用较大字体和显著颜色进一步突出“五常”字样,与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五常”名称相同、字形近似。经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向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协查,2024年9月13日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确认该大米非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当事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涉案企业违法线索通报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理标志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用于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地理标志的特殊性不仅体现在其原产地上,还通过一系列的标准和认证来确保其品质,冒用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极易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地理标志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高质量发展。

三、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市凯久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案

2024年2月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烟台市凯久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和刷单炒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4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交办线索,对烟台市凯久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勇士之舞龙舌兰风味配制酒”,不符合“龙舌兰酒(特其拉)[Tequila]”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瓶身标签上2处含有“TEQUILA”字样,与墨西哥“Tequila”地理标志商标相似,容易导致混淆;另查明,当事人组织人员对其网店销售的涉案酒进行刷单,用虚假的销售状况进行商业宣传,对消费者产生欺骗和误导。当事人销售侵犯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和刷单炒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龙舌兰酒是以龙舌兰为原料,经发酵、蒸馏、陈酿、调配而成的蒸馏酒,龙舌兰酒是墨西哥的国酒,只有在特定地区、使用一种称为蓝色龙舌兰草(Blue Agave)的植物做为原料所制造的此类产品,才有资格使用“Tequila”(特其拉)的名称。2014年中国市场对墨西哥龙舌兰酒开放,对墨西哥龙舌兰酒(Tequila)予以地理标志保护。本案是保护涉外地理标志的典型案例,本案当事人因缺乏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意识,对行业内相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了解不全面,对其销售的商品未尽到全面审查义务,对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本案的查办,不仅教育规范了酒类经营者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意识,有效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彰显了我国积极履行国际地理标志保护义务,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对推动国际地理标志的互认互保具有重要意义。

四、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阳市古柳万豪友客食品百货店销售侵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龙口粉丝”案

2024年9月5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莱阳市古柳万豪友客食品百货店销售侵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龙口粉丝”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2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烟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转发的举报线索,线索显示莱阳市古柳万豪友客食品百货店购买的“晋花五龙口粉丝”存在冒用地理标志行为。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产地是河南商丘夏邑县某地,该产地不属于“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且涉案粉丝外包装名称与“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近似,存在诱导消费者混淆误认的行为,侵犯了“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相关涉案产品违法线索已通报生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近年来,龙口粉丝假冒产品层出不穷,为打击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烟台市市场监管系统结合实际,采取双随机抽查、专项执法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加强对相关行业的监管,对发现存在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及时查处,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龙口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口市沿和超市销售侵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龙口粉丝”案

2024年7月1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口市沿和超市销售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的“龙口粉丝”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龙口沿河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摆放销售“劲尨口粉丝”43包。经执法人员调查,上述涉案粉丝名称为“劲尨口粉丝”,生产商为夏邑县福寿丝香食品有限公司,产地为河南商丘夏邑县刘店集刘店村,根据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不包括河南商丘夏邑县,且“劲尨口粉丝”名称与龙口粉丝名称相似,存在误导公众的情况。当事人销售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的“龙口粉丝”,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相关涉案产品违法线索已通报生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地理标志产品是一个地区象征性的“名片”,对提升地区知名度,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地理标志产品本身也代表着产品的质量水平,从而成为消费者进行商品选购时的一个重要参考。本案中,涉案产品通过变换字体,混淆概念的方式,让消费者误认为是地理标志产品,玩弄“李鬼”变“李逵”的把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在此发出消费提示,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地理标志产品时,一定要擦亮双眼,仔细辨别。

六、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法贝蒂葡萄酒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8月9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烟台法贝蒂葡萄酒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烟台法贝蒂葡萄酒有限公司正在生产侵权酒。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车间内正在生产“杰克尊爵苏格兰威士忌”产品,标签显示“苏格兰威士忌”“Scoth Whisky”“PROUCT OF SCOTLAND”字样,现场查封涉案产品1104瓶、标签2卷和包装纸箱142个。经查明,涉案酒灌装的是国产威士忌,同时经苏格兰威士忌协会辨认,涉案酒不符合“苏格兰威士忌(Scoth Whisky)”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同时,涉案酒在酒瓶形状、标签构图、外形方面与第5876007号立体商标高度相似,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他人近似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是保护涉外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2010年10月9日我国对“苏格兰威士忌(Scoth Whisky)”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其质量技术要求规定,在苏格兰生产并满足一定条件的威士忌才能称作“苏格兰威士忌”,且“苏格兰威士忌”和“Scoth Whisky”是苏格兰威士忌协会注册的集体商标;第5876007号立体商标对酒瓶形状、标签形状和布局等要素进行了注册,注册人是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荷兰。本案当事人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并使用与他人立体商标高度相似的酒瓶包装,同时侵犯了2家海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办,及时避免了侵权产品流入市场,打击了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督促酒类生产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而激发创新活力。调查期间执法人员与商标权利人建立联系,通过辨认查明事实,彰显了我国积极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义务、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决心,对推动国内外知识产权互认互保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烟台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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