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比-总则篇

民生   2025-01-08 16:52   浙江  
《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为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进行了修订,并于2024年12月20日将修订后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印发,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增加部分会计处理规定

1.增加适用制度的组织类型。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和实务意见,在制度适用范围中增加了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等民非组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修改了民非组织的三个特征。与《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相衔接,将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统一表述为宗教活动场所。

2.增加服务捐赠会计处理规定。民非组织接受的服务捐赠,如果捐赠方提供了发票等有关凭据,且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能够反映受赠服务的公允价值,民非组织应当按照凭据金额入账,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3.增加风险准备金等有关核算规定。监管要求部分民非组织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等,例如《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专项资金或基金。本次修订增加了相关规定,即民非组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资金或基金等,应当按照实际提取额,从非限定性净资产转入限定性净资产。

4.增加部分会计科目。为了满足实务核算和监管需要,主要增加以下科目:增加“其他长期投资”科目核算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除股权和债权以外的其他长期投资;增加“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实务中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待摊费用;增加“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科目核算本年度发现的前期差错更正;增加“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民非组织业务活动发生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增加“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民非组织应当缴纳的所得税费用等。

5.增加相关信息披露要求。①加强关联方披露,要求民非组织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同时要求披露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情况的说明;②细化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要求,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披露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变动情况、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等;③增加披露担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情况,包括参与的所有慈善信托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财产状况等。

二、修订部分会计处理规定

1.修改限定性净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为适应实务需要,本次修订简化了限定性净资产的重分类要求,将民非组织发生的各项收入和费用区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核算,期末将限定性收入和费用直接结转至限定性净资产,取消了限定性净资产在使用时重分类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要求。

2.修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将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和成本法核算修改为统一用成本法核算,并增加对被投资单位持有股份情况的说明,包括名称、股份取得方式、认缴金额及出资时间、实缴金额及出资时间、持股比例情况等披露要求。

3.修改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内容。本次修订将资产减值损失从“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中单独出来,增设“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

三、删除合并报表要求

注:为了方便大家学习,我们将分期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修订前后内容进行逐条比对。本期对第一章总则内容进行比对。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比表(一)

  

   以上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总则篇的变化对比,此次深入对比《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旨在揭开其变迁的面纱,探寻制度演进背后的深层逻辑,为从业者、研究者以及利益相关者提供一份详实的参考指南,助力大家在复杂的财务海洋中精准导航,共同见证其在制度保障下走向更加稳健、高效的发展道路。

来源:鑫正泰财税

一审:陈旭良

二审:钱幼芬

舟山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开展公益服务,展示我市社会组织风采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