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秭归县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发现,借款人胡某无固定职业、无房无车、无可执行财产。
在“三无”的背景下,胡某是如何使用障眼法,骗到银行借到钱的?
经缜密分析,法院怀疑胡某疑似在案外人操作下,成为“职业背债人”,遂将此线索移交秭归县公安局。
7月30日,秭归县公安局对胡某等人贷款诈骗案立案侦查。经秭归县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大队初步侦查查明,胡某及其丈夫柯某通过中介人许某介绍,在某贷款公司包装下向银行机构、汽车销售公司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购房证明、驾驶证件等资料,先后在秭归县内三家银行分别贷款20万元、30万元、30万元。
同时在宜昌市一4S店贷款购置全新小型汽车一辆,胡某从中“背债”18.5万元,、与其丈夫柯某二人从中获利10余万元,其余贷款为中介人许某等人所分。
组织者、贷款中介、“背债人”、假证窝点……
据了解,犯罪团伙通过中介或自行寻找征信情况良好的“背债人”,以返利为由诱惑“背债人”实行共同诈骗。
类似的背债案件套路基本一致,这些犯罪团伙会招募无购车能力,但征信相对良好的人员为“背债人”,为其虚构工资收入、工作单位、个人房产等信息实施诈骗,常见的就是融车融房。
为“背债人”伪造虚假驾驶证件到汽车4S店购买新车,团伙为“背债人”支付车款首付,并向4S店员工利益输送,保证汽车贷款顺利发放,新车购置成功后,由“背债人”背负巨额车辆贷款,团伙向中介、“背债人”支付一定报酬,之后团伙将新车低价转卖他人,转卖时团伙虚构车辆注册登记表等资料,在车辆登记部门蒙混过关,将涉案车辆顺利“洗白”。
使用“背债人”身份在银行办理信用贷款,团伙还会为“背债人”提供虚假营业执照、房产证件到银行办理创业贷款,可能存在部分银行工作人员与团伙勾结情况,银行审核成功放款后贷款被团伙、中介、“背债人”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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