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货车带双挂了!这里已经开展试点!

汽车   2024-10-14 17:42   江西  


阿克苏地区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

科研试点行驶规则(试行)

阿地交发【2024】48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交通强国的决策部署,推动物流设施高效衔接,提升多式联运物流效率,降低物流联运成本,努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支持地区装备制造和汽车产业发展,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科研试点行驶规则。



第一条 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是指由半挂牵引车依次与连接挂车、半挂车,或依次与半挂车、牵引拖台、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


第二条 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需取得机动车牌照后方可作为试点车辆运营,试运行期间根据需要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符合《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要求的,办理《道路运输证》。


第三条 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试点车辆应配备相应设备,保障车辆安全运行。包括但不限于全景环视监控、电子制动系统(EBS)、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等设备。全景环视系统须具备提供车身周围360°全景视图画面并加盲区监测系统,以及车身周围单视图画面的功能,并且对进入环视范围内具有碰撞碾压风险的行人、非机动车、障碍物可以进行自动识别并报警。


第四条 科研试点期间,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选用的半挂牵引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双挂汽车列车可以运输两个20英尺集装箱,且轴荷限值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GB1589-2016)的规定,且具备由第三方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包括通过性、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等),方可作为试点车辆开展运营。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第五条 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应增加车厢侧部及尾部双挂列车试点标识,标注车辆长度,提示其它行驶车辆在超车、变道时注意减速慢行、安全避让。


第六条 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试点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从业人员准入与培训机制,上岗前要经承载企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集装箱双半挂汽车列车试点线路,由运营主体企业提出并制定《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试点实施方案》,提交试点线路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初审,同时报送地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如试点线路涉多个县(市)及旅游线路,由地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协调相关县(市)和文旅部门联合开展初审。县(市)初审同意后,地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并邀请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等专业机构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联合评估组,开展整体风险评估,提出具体风险管控改进措施,由运营主体企业负责管控改进措施落实,经验收合格并向地区交通运输和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备案,试点车辆须在备案线路行驶。


第八条 联合评估组重点评估试点路段的路径内弯道,路口转弯半径等是否符合通行要求、确定禁止超车路段、优化路口交通信号配时,同时征求公路管养部门对全路径内路面、桥梁涵洞载重的评估意见。


第九条 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试点业务承载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安全运输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与检查制度,定期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条 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行驶。行驶速度应根据路况、天气等情况进行及时调整,符合路段车速要求,避免超速行驶。


第十一条 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试点车辆需投保第三者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发生交通事故须由科研试点企业先行垫付民事赔偿部分。


第十二条 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试点企业需搭建车辆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运行调度、监控和数据采集分析。


第十三条 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试运行范围为阿克苏地区行政区域内,涉及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管辖权限的公路,需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支持同意后开展试点运行。


第十四条 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的车辆投放数量、运行时间、速度管理、通行和禁行规则、车辆注册登记和牌证核发以及其他本规则未尽事宜可以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在试运营期间,双挂汽车列车安全行驶数据等技术参数应及时有效回传至地区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和县(市)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监管部门及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实现从起运到卸货的每个作业环节全程可视和有效管控,在技术和应用层面进行改进和完善。地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将根据试运营情况,为该项目推广期间提出合理化建议,适时对行驶规则予以修正和完善。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4年8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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