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网2024】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相关知识及案例(第五期)

政务   2024-11-28 17:07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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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应承担的责任‌

民事责任

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

制造、传播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制造、传播谣言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罪名包括: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侮辱罪‌和‌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近日张掖市甘州区网民黄某在其个人抖音账号上发布“一名卖猪肉的男子在某高档小区内,几分钟连杀三人......”,该信息引起网民关注,造成当地居民恐慌。

经调查,黄某为博眼球、引流量,有意在网上编造发布“杀人案”的网络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给予行政处罚。

渭城网警提醒辖区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营造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End


来源:渭城公安

编辑:魏   巍

审核:第五博

签发:刘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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