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嘉祥法院
租赁的房子因“丝堵”松动
致使管道末端漏水
下渗至楼下造成邻居房屋受损
这损失究竟应该由租户承担
还是应该由房东来承担呢?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在相邻关系中,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设施设备负有检查维修义务,其房屋阳台上的水管漏水,积水下浸致使楼下已装修的房顶、墙面等多处受损,存有过错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魏某财产损失10642.65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13642.65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一款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第十条第二款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李继刚,嘉祥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一审独任审判员:李继刚
法官助理:张亚男 书记员:郝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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