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
不符合
《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等
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11月1日后销售的
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
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01 要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02 要严格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认证委托人对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按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完成认证变更。
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前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电动自行车销售店
基本不再销售旧标车
江门日报资料图
市民表示:
趁有国补,计划换新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