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关键词】
弄虚作假 婚姻登记 检务公开 检护民生
【基本案情】
雷某东与邓某梅于2000年9月27日在阳春市圭岗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23年,雷某东以邓某梅离家23年,失去联系,向阳春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阳春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受理,雷某东向法院提供邓某梅身份证复印件,载明了邓某梅具体身份信息。该法院去函邓某梅身份证所属公安局查询其身份信息及身份证件情况。邓某梅身份证所属的外省公安局复函:我局没有邓某梅户籍信息,我县没有身份证所写地址,此证件为虚假证件。阳春市人民法院认为雷某东起诉邓某梅,提供的邓某梅的身份信息虚假,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雷某东的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来源。2024年1月17日,雷某东向阳春市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2024年2月20日,阳春市民政局依据《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将雷某东反映的相关材料移交阳春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认定。
调查核实。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后,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依法向阳春市人民法院调取雷某东诉讼离婚的案卷材料,重点调取邓某梅身份证所属公安机关的函复。经初步审查后,为清晰了解雷某东与邓某梅婚后的真实生活情况,阳春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依法对雷某东进行询问,向雷某东所在村委会发函调查;为进一步核实邓某梅的身份信息及查清是否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向阳春市公安局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关于邓某梅使用虚假证件进行婚姻登记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移送函》,要求核查邓某梅在广东地区是否存在身份信息、户籍登记,是否利用同一虚假身份证件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等。经阳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刑侦大队查询及侦查,发现邓某梅在广东省没有户籍登记,同时公安机关将邓某梅虚假身份证及结婚证的照片使用“智慧新警务”各公安系统进行查询,暂未发现有相关信息。经调查核实查明,邓某梅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与雷某东登记结婚,二人共同生活约两个月,随后邓某梅离家,失去联系,婚后二人无子女,无共同财产。由于邓某梅使用的是第一代身份证,受技术限制,无法直接通过该身份证上的照片进行人脸大数据识别,无法准确锁定邓某梅的真实身份信息。
检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关于“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之规定,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为促进办案活动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助推检察工作提质增效,阳春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规定,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参与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充分听取他们对检察建议必要性、可行性、说理性的意见建议,通过听取意见,不仅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而且有利于确保检察建议落地有声、发挥实效。
沟通协调。为确保监督质效,一揽子解决当事人问题,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阳春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主动与阳春市民政局进行沟通,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交流,并就如何撤销婚姻登记进行探讨,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监督意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邓某梅使用虚假身份证与雷某东登记结婚后离家多年,现雷某东因无法联系邓某梅本人,所以未能协议离婚;又因无法提供邓某梅的真实身份信息,不符合民事诉讼起诉条件,被阳春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未能诉讼离婚;民政局又无权自行核查撤销婚姻登记,导致雷某东存在无法离婚的困境。根据《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发现相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线索、监督立案查处。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之规定,阳春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向阳春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重新审核邓某梅与雷某东的婚姻登记效力。
监督结果。阳春市民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撤销了涉案婚姻登记。
【典型意义】
全国婚姻登记联网前,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现象并非个例。对于此类案件,不属于《民法典》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法定情形,又因无明确被告,诉讼离婚存在起诉难的情况,因此检察监督成为了纠正此类错误婚姻登记行为的有效途径。民生无小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个案基础上,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办法,联合民政局达成工作沟通协作机制,推动冒名顶替及虚假婚姻登记问题长效治理,深化信息共享,明确协同处理该类问题的方式、流程。2024年上半年,民政局另移送该类案件线索2条,让历史遗留问题有了新时代的解决方案。同时,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检察+检务公开”有机结合的办案模式,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办案活动监督,通过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的方式,以优质外部监督促办案质效提升,为依法公正履职注入外部智慧,努力推动婚姻登记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来源丨阳春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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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阳春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