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现将《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向社会进行公布,请全区各社会单位对照标准,认真自查,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应于2025年1月17日前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申报表》并加盖公章,主动向淮安区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申报登记,并实行严格管理。2024年已申报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符合《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可以直接确定为淮安区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因单位规模等级下降或因破产、停业、兼并而不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及时申报,由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即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酒店等);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就餐位在30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五)机位在100台以上的网吧;
(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疗、美容美体(SPA)、推拿按摩、健身会所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洗浴部分面积不计算);
(七)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
(三)学生住宿床(铺)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铺)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站);
(二)县以上供电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经营管理单位;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储存单位(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九、生产厂房
(一)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洁净厂房,电子厂房;
(三)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丙类厂房。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省级以上科研单位;
(二)设备总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三)科研试验中具有较大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万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或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仓库;
(五)总储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除本条(三)、(四)、(五)项外的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丙类物品仓库、堆场、中转库(站)、物流仓库;总储存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物品仓库、堆场、中转库(站)、物流仓库。
(七)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
(二)营业厅(室)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等交易场所;
(三)市(地)级以上的报社;
(四)支行级以上的银行;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储存量在10吨以上的单位;
(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运输单位;
(七)具有经营性质的车位在50辆以上的汽车库和车位在100辆以上的停车场以及修理停车位在10辆以上的汽车4S店、汽车修理厂;
(八)重要的旅游风景点;
(九)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本标准“以上”含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级。
凡是符合《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应主动到淮安市淮安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申报。
社会单位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表》(见附件),消防部门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单位由淮安市淮安区消防救援大队统一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范畴。请符合要求的单位将盖章件送至淮安市淮安区消防救援大队或纸质盖章扫描件发送至淮安市淮安区消防救援大队邮箱1794773263@qq.com;联系电话:0517-85921892。
来源:淮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制作:牛雨岑
审校:王晓冲
审核:龚 昕
总编审:朱天羽
制作单位:淮安区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