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云南国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案

文摘   2024-10-30 09:31   云南  

案情介绍


根据相关线索,云南省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对云南国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接待旅游者孙某一行的旅游行程中,涉嫌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云南国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接待旅游者孙某一行在云南旅游行程中,以低于实际接待成本的价格宣传、招徕旅游者参团,存在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据《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给予云南国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旅游等级标志、导游证等有关证件;


(二)利用宗教、民俗活动或者其他方式误导、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三)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


(四)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转并旅游团队;


(五)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


(六)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的;


(七)不按旅游合同的约定或者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提供服务,擅自改变或者误导、欺骗旅游者改变合同内容;


(八)对旅游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宣传;


(九)强行滞留旅游团队、甩团或者甩客;


(十)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十一)将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授权账号转借他人使用;


(十二)其他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或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转载自【七彩云南文旅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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