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安全防线才能守护生命底线

政务   2024-11-16 20:08   湖南  

看生动案例 一起以案说法


安全生产是底线、是红线、更是生命线,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然而在生产作业中,有一些企业主、施工方却把安全生产抛之脑后,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为儿戏,最终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和令人痛心的惨剧。

案情一


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杜某对其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村的自建房进行翻盖。因杜某的自建房与其房屋东北角高压电电线杆不符合安全距离,昌平供电公司曾于同年9月22日向杜某下发过《整改通知》督促整改。后杜某在未按照要求整改的情况下,让犯罪嫌疑人申某给其自建房进行外墙保温施工,申某雇佣王某等人进行施工作业,王某在不具备安全防护设备和防护条件的情况下开始施工,在施工中由于与高压电线杆安全距离不够,不慎触碰电线后身亡。


检察官说法


犯罪嫌疑人杜某在明知高压电线不符合安全距离的情况下,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雇佣他人在电线杆附近开展施工且未告知安全隐患,犯罪嫌疑人申某在未掌握安全生产要求的情况下将工程分派给他人施工,最终酿成悲剧,两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情二


安全管理重在细节,一个小的管理疏漏和不经意间的行为就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一日,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钢筋班班长齐某在工地施工之前,派工人屈某去掀掉钢筋垛上罩着的苫布,由于钢筋垛堆放高度较高,且周围缺少安全柱等安全设施,屈某在踩踏钢筋垛掀苫布的过程中钢筋突然滚落,屈某躲闪不及,不幸被滚落的钢筋砸中,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除齐某构成直接责任外,张某作为公司安全员负责公司生产安全工作,陈某作为劳务队长负责劳务队安全生产及隐患排查,两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对本案事故发生亦负有直接责任。


检察官说法


齐某、张某、陈某分别作为指挥者、负有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在明知钢筋堆放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被害人屈某违规作业致死,齐某、张某、陈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法条链接


安全生产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关乎每一个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检察官提醒大家,一是作为用工者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升安全生产的思想力和执行力。二是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压实监督责任,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部门第一时间督促整改,最大程度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作为劳动者,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进一步夯实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制度的学习,明确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操作,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源:昌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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