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二十年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因酒吧被砸,纠集二十余人前往案发网吧,对被害人实施报复,被告人兰某、郭某某亦随同前往,纠集人员持械殴打被害人致一人死亡。刘某某作为聚众斗殴的组织和策划者,系首要分子,应当对聚众斗殴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兰某、郭某某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刑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时隔二十余年的案件经依法审判最终尘埃落定,三被告人均受到法律制裁,昭示着“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一亘古不变的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