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幼的她遭受母亲虐待
谁能为她撑腰?
分手后前男友骚扰不断
她该如何保护自己?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南宁市反家暴联动机制工作会议
近日召开
会上发布了两起多部门联动
共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
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
增强广大市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
韦岱沛 绘
案例1:
女童遭受母亲家暴,多部门共织“安全网”
2023年8月,网络上出现一段疑似4岁女童被虐待的视频。事发后,南宁市妇联联合公安、检察院、未保委等单位到涉事女孩家进行联合家访。经了解,女童母亲马某经常以暴力方式对女儿进行教育,公安机关随即向马某出具了训诫书。
一个月后,女童全家搬离原居住地,南宁市妇联第一时间将此案转至属地妇联继续跟踪,并帮助女童顺利入读幼儿园。9月28日,幼儿园老师在检查时发现女童身上出现新伤,随后报警。公安机关出警调查后,再次对马某进行口头训诫。
同年10月,原属地妇联代女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立案后当即进行实地走访核实,迅速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马某及属地派出所、居委会、妇联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责令马某接受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治。
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广西婚姻家庭研究会专家多次上门对女童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如今,在学校的细心照顾和属地妇联的耐心疏导下,女童重拾笑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母亲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引发的案件。妇联、公安、居委会、未保委等部门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后,第一时间上门摸排调查。妇联及时为未成年人提供帮扶救助,并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多部门联合发力,共同为受家暴的未成年人撑起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的大伞。
一纸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可以裁定母亲不再使用暴力,但不能改变母亲的家庭教育方法。本案中,法院通过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促使当事人从本质上真正认识到使用暴力方式教育的后果和危害,认识到只有积极营造和谐融洽的家庭关系,才能重塑良好的亲子关系,从源头上防范家庭暴力。
案例2:
分手后仍被骚扰纠缠,她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苏某某与李某某曾是情侣。恋爱期间,男方李某某在女方苏某某家中安装摄像头,以偷拍的方式侵犯女方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对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收缴摄像头一个。
事后,两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分手后双方互不打扰,互不干涉对方的生活和感情。然而,李某某仍多次跟踪骚扰苏某某,还擅自潜入其住所。苏某某不堪其扰,便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李某某殴打、威胁,以及骚扰、跟踪、接触苏某某,同时禁止李某某在苏某某的住所、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200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苏某某生活、工作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妇女在恋爱关系终止后因被骚扰、纠缠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着重引导受害人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彰显出司法对妇女权益的高度关切与全面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作出后,法院及时送达当事双方所在地的社区与派出所,并第一时间联系李某某,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告知违反裁定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也邀请了心理咨询师和专业调解员进行沟通交流,法理与情理双管齐下对其进行教育和感化。
此后,法院多次通过电话询访的方式对申请人苏某某的生活状态进行回访,确认其人身安全。目前,苏某某未再遭遇人身安全受威胁、人格尊严受侵害的危险,李某某也认识到学法、懂法和守法的重要性。
来源|南宁市融媒体中心—南宁晚报 记者 陈蕾 通讯员 蒋燕萍
编辑:王镜舒
校对:杨蕊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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