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全过程全民民主理念,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做好条例的修改工作,长沙市人大常委法工委于9月12日组织召开了《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长沙市人大、市司法局、市城管执法局、第三方专业机构等立法起草小组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家燃气经营企业代表等受邀参会。我所潘传平律师作为市政协委员代表受邀参会并发表修订建议。
座谈会上,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周延赞介绍了近年来长沙市燃气管理的基本情况,对现行燃气管理条例实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并强调在狠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大背景下,为有效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对于现行《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的修订迫在眉睫。
潘传平委员就如何完善该草案,从多角度出发建言献策。潘委员指出,此次燃气管理条例的修改涉及我市人民与企业生产的切身利益与基础保障。
其一应当从长沙市的地域特性出发,有针对性地对长沙城区与农村地区的燃气建设、经营与使用等内容进行区分规定,尤其是要建立健全地区燃气管道等设施的安全检查制度;
其二要完善草案中适用范围不全面的有关规定,如《草案》第二条所述的适用范围与《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差甚远,建议与《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保持一致;
其三要明确燃气计量争议的救济途径与管辖责任,建议在第31条“管道燃气供用气当事人发生计量争议时,可以书面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者仲裁检定”后增加部分内容:“如供气部门所在地与当事人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其四要加强燃气泄漏的预警与防护工作,从泄漏预警与切断泄漏源头出发,分类型加装安装燃气泄漏报警与切断装置。并应当完善燃气瓶的报废处理制度规定,增设禁止翻新使用报废燃气瓶的规定。
潘委员还提出,在“法律责任”这一部分,《草案》与上位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城镇燃气条例》之间还需要进一步协调,并从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此次座谈会的召开全面贯彻了党的二十大精神,以问题为导向,立足群众需求,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从法律实践者的角度为完善法制建设建言献策,不仅仅是对法制精神的践行,更是一次推动社会进步、为民生谋福祉的有效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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