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大常委会最新公告

政务   2024-09-07 11:50   西藏  

关于征求《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决定(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立法程序,现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决定(草案)》意见建议,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于2024年9月27日之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823803  
联系邮箱:rkzsrdfzw@sina.com


日喀则市人大常委会

2024年9月7日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决定(草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重要论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决策部署和区党委、市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凝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爱国主义教育是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的工作。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为着力点,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着力培养爱国之情、砥砺强国之志、实践报国之行,促进爱国主义精神的传承和弘扬,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精神动力,为实现“四件大事”“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建设“两个中心城市”、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日喀则提供源源不竭的精神动能。
二、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为爱国主义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育全市各族干部群众;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深入开展国情区情市情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广泛开展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以及西藏地方与祖国关系史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反分裂斗争教育、新旧西藏对比教育和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教育以及唯物论、无神论教育;扎实开展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国家的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尤其是红色遗迹教育;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和国防教育,开展英雄烈士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和体现的民族精神、时代精神教育,以及其他富有爱国主义精神的内容。
四、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当承担爱国主义主体责任、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把爱国主义教育摆上重要日程,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阵地建设管理,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五、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创新爱国主义教育方式,充分利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资源和平台载体,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有效实施。
六、爱国主义教育是全民教育。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社会群体的特点,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规定、措施、办法,加强指导检查,不断提升爱国主义教育的精准性、实效性。
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把爱国主义教育融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市民公约、乡规民约、村(居)规民约中体现爱国主义教育内容,鼓励和支持开展以爱国主义为主题的群众性教育实践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针对各年龄段学生特点,采取丰富适宜的教学方式,办好、讲好思想政治理论课。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爱国主义教育列入本单位、本部门、本领域教育计划,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常态化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和其他群团组织应当把爱国主义教育内容纳入团体章程、行业规范中,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七、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和爱国情感,不断深化“五个认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八、注重运用礼仪礼节,认真组织宪法宣誓仪式、入党入团入队等仪式,组织开展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学习宣传,依法举行庄严、隆重的升挂国旗、奏唱国歌仪式,规范国旗升挂、国徽使用和国歌奏唱。
九、发挥重要纪念日涵育功能,以“7.1”“8.1”“10.1”和“3.28”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6.2”民族团结进步日等为契机,广泛开展“强国复兴有我”系列主题活动。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国家公祭日期间,精心组织公祭、瞻仰纪念碑、祭扫烈士墓等纪念仪式。结合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国际劳动妇女节、国际劳动节、国际儿童节、五四青年节、中国农民丰收节和藏历新年等,开展各具特色的民俗文化庆祝活动。
十、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大型户外广告管理或者使用单位等应当聚焦爱国主义主题,利用重要版面、时段和频率,推出有深度、有温度的鲜活报道。开发运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创新宣传报道方式,加强爱国主义网络内容建设,广泛开展网上主题教育活动,开展生动活泼的网上爱国主义宣传教育。
十一、做好先进典型宣传。结合最美奋斗者、时代楷模、最美人物、道德模范、劳动模范等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广泛开展向先进模范学习活动,讲述先进人物的感人故事,展示他们爱国奉献的精神风貌和价值追求。健全道德模范礼遇帮扶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典型、关爱典型的鲜明导向。
十二、市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认定、命名、管理制度,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保护、管理、利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应当加强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发掘所蕴含的爱国主义精神,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功能。
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应当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十三、鼓励和支持创作爱国主义题材的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动漫、音视频产品等,在优秀文艺作品评选、表彰、展览、展演时突出爱国主义导向。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政策和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设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专项资助资金。
十五、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听取和审议爱国主义教育开展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法贯彻实施情况和决定的监督,推动全市爱国主义教育不断取得实效。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您推荐

主编:李准

编审:西热坚参

编辑:王东明

来源云端珠峰、日喀则市人大常委会


日喀则珠峰党建
让党员干部经常受教育,使人民群众长期得实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