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扬州市消防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某××购物网站平台某某商家处,购买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疑似为不合格消防产品。收到举报后,支队立即将该款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送至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进行质量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一氧化碳透过浓度的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值的最大值为1632ml/m³,不符合≤200ml/m³的技术要求,检测结果显示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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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检测合格参数信息,符合要求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一氧化碳透过浓度的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值应低于200ml/m³。
经过消防部门查询案件记录,发现在今年3月,同样收到过该厂商生产的同类型消防产品举报线索信息,根据调取该商家2023年以来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的销售数据,经分析核算销售额为12万余元。该商家涉案金额与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根据相关规定,消防部门向公安机关移交该案件,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第十七条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十八条 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十九条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是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如果防护性能达不到要求,一旦发生火灾,人员无法及时有效逃生避难,极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只能提供一定时间(30分钟左右)的呼吸保护,佩戴后长时间置身在浓烟中也是不可取的。
查看是否有3C认证标志,也可登录“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输入产品信息进行查询认证。
选择有资质的销售厂家,避免购买来源不明的低价消防产品。
拆开呼吸器的密封包装,展开后检查是否不能恢复原状。
目测检查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的部件组成、防护头罩的反光特性、标志内容。
用手摇动滤毒罐,是否听到有松动的声响。检查过滤装置和防护头罩间的连接情况,看是否牢固可靠。
图片来源:《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XF588-2012.6.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