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就就
来源 | 就就TALK(ID:jiujiu-up)
浙江义乌商人朱先生(化名)手持400万定期存单前往银行取款,银行还以“员工个人行为,银行不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本文参考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鉴于暂时无需动用这笔巨款,考虑到银行存款既能保障资金安全,经过一番咨询与权衡,朱先生最终决定办理此项定期存款业务。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引下,朱先生顺利完成了一系列手续,工作人员将一张存单郑重地交到他手中,并与他仔细核对了存单上的各项信息,确认无误后,朱先生满怀期待地离开了银行,安心等待一年期满获取收益。“您的存单是伪造的,银行系统中并无这笔存款记录。”朱先生震惊之余,赶忙反复核对手中存单,确认信息准确无误,但银行依旧坚称存单为假。原来,朱先生存入银行的400万元并未真正进入银行账户,而是被银行内部一名柜员与会计主管合谋,偷偷转移至他人名下账户。尽管朱先生知晓了事情真相,但面对已遭受的巨大损失,他内心五味杂陈。此后,朱先生多次向银行提出索赔要求,希望银行能够赔偿其本金及相应利息。但银行态度强硬,坚持以“这是员工个人行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拒绝了朱先生的合理诉求。无奈之下,朱先生只得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坚决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银行负有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确保存款安全的法定义务。在本案中,朱先生亲自前往银行柜台办理存款业务,并从银行工作人员手中获取了存单,从法律层面而言,这一系列行为已构成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对存款业务进行规范管理和操作,朱先生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完成了存款行为,银行理应保障其存款权益。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若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用人单位需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涉案银行员工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转移客户资金的不法行为,银行未能有效监管员工行为,导致朱先生遭受重大损失。因此,银行必须为其员工在工作范围内的不当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不能以员工个人行为为由逃避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银行作为存款人资金的保管方,对客户资金安全承担最终责任。尽管银行辩称员工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但在法律框架下,这种主张难以成立。银行内部管理漏洞导致员工能够实施违法行为,损害了客户利益,银行不能将责任完全推诿给员工个人。当然,银行在承担对朱先生的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依规向涉案员工进行追责,但这并不影响其对朱先生的先行赔偿义务。综合以上法律分析,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支付朱先生,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3万元,共计413万元。这起案件为广大消费者敲响了警钟,在进行存款、转账等金融业务时,消费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审慎办理各项业务,以防类似事件发生。同时,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肩负着客户资金安全的重任,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客户权益,更要加强内部管理和员工监管,堵塞管理漏洞,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作者简介:就就,说不上有多少才华,但我能保证的就是,在这里,我笔写我心。我在键盘上敲下的每个字、每个观念,都是真诚的,不会愚弄别人。来源:就就TALK(ID:jiujiu-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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