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防范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十)

文摘   2024-12-21 17:10   山东  

为有效普及金融理财知识,最大限度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和风险识别能力,我们聚焦当前我省风险高发的领域,选编真实案例,以案例解读剖析犯罪手法,以场景再现讲授识别方法,帮助您认识什么是非法集资,如何识别非法集资。我们相信,在您的参与和支持下,我们一定能够打赢非法集资这场攻坚战。让我们携手并肩,同心同向,一起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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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交易场所的非法交易


案情简介

某某大宗贵金属交易所成立后,在互联网上设立网页,采取网上推介和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电子贵金属交易业务。全国注册用户迅速达到3.9万人,发展了27个省级代理商,仅福建省内发展、培训的市级、县级和普通级会员单位就达到117家。在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某某交易所组织 4962名客户进入交易系统参与交易,非法交易成交额合计586亿元,交易共产生手续费和递延费1.57亿元。

作案手段


1.在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实物贵金属交易为名,非法经营贵金属期货交易,并利用居间商大量介绍客户.

2.通过采取网上推介和发放宣传材料,以加盟形式发展代理商,由代理商发展客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电子贵金属交易业务,并迅速发展壮大客户群体。

防骗小贴士



1.我国境内从事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另设立贵金属交易所。经营期货交易,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

2.贵金属类理财产品深受广大投资者欢迎,投资人在投资前要对交易场所的资质、交易规则以及交易产品进行深入了解,不能盲目跟风投资,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3.要合理衡量收益与风险,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

法律知识问答

什么是非法集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所谓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大美荆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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