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建设中国反兴奋剂综合防控体系是遏制兴奋剂问题的重要手段。研究基于我国反兴奋剂防控体系建设中立法防控不充分、执法防控不规范、司法防控不完善、守法防控不全面的内在困囿,以及反兴奋剂综合防控体系建设的外在需求,结合国内外法律政策与实践经验,提出建设综合政律、他律、互律及自律的反兴奋剂防控体系。政律层面,健全防控法规体系,厘清政府责任边界,构建问责机制;他律层面,重视运动心理学者预防作用,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畅通公众监督路径;互律层面,建立反兴奋剂互律组织,创新互律运行机制,丰富互律手段;自律层面,依托道德干预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自觉意识,教育干预丰富防控知识,心理干预强化预期负罪感,最终建设“四律一体”依法防控的反兴奋剂综合防控体系,为提升中国反兴奋剂防控水平奠定基础。关键词 体育法;反兴奋剂;体系建设;四律一体;建设路径反兴奋剂是一种以运动员为中心的监视、检测和制裁的禁止性法律制度(Mazanov,2013)。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仅会破坏体育竞赛公平,还会对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产生许多直接危害(Nikolopoulos et al.,2011),如增加患心脏病风险(Westover et al.,2012)。为进一步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反兴奋剂调整“事后调查、事后整改、事后处罚、事后究责”的处理模式,本着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的原则,由被动应对向主动防范、事先预防转变,建立了防控兴奋剂风险的长效机制,并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为核心,以《反兴奋剂条例》等行政法规、《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国家队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指南》等部门规范性文件为依托,《反兴奋剂工作发展规划(2018—2022)》《国家队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最佳实施模式》等部门工作文件为一体的反兴奋剂防控法律法规,为加强反兴奋剂防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尽管我国反兴奋剂法治体系日渐完善,反兴奋剂工作仍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如巴黎奥运会周期,中国游泳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次数远多于其他国家,且美国诬蔑中国运动员滥用兴奋剂,企图通过操控舆论、误导民众来攻击中国反兴奋剂中心以及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运动员污名化问题促使我国需进一步完善防范和化解兴奋剂重大政治风险的方法和手段。而如何从法治视角切入,切实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反兴奋剂各项防控工作是当前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研究参考2018年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并借鉴协同治理理论,即多个主体共同努力,在单一主体作用受限、无法达到有效治理的社会共治领域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补、责任共担,认为破解我国反兴奋剂防控困局的关键是重塑防控理念和重构防控路径。这要求我国反兴奋剂防控需贯彻综合防控原则,从单一防控向多元防控理念转变,依托多元主体实现协同性介入,充分发挥软法预防与阻断的主要功能、硬法保障与监督的辅助功能,以建设反兴奋剂综合防控体系。反兴奋剂综合防控体系是指通过行政和社会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和全社会的统一行动来预防和控制兴奋剂的使用,以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纵观已有研究,对“为何综合?”“综合什么?”“如何综合?”3个基本问题缺乏探讨。国内主要围绕反兴奋剂后续治理及检测防范展开研究(赵娜 等,2022),较少探究兴奋剂事件的事前预防与控制,且缺乏多元防控考量。国外更多围绕精英运动员、青少年运动员以及业余运动员展开心理干预、道德教育以及技术检测的兴奋剂研究(Mclean et al.,2023;Petroczi et al.,2015,2021)。基于此,为实现反兴奋剂依法防控,建设我国反兴奋剂综合防控体系,需首要厘清体系建设动因,明确体系建设内容,进而提出体系建设路径,最终确保兴奋剂问题“零出现”。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发表的重要文章“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指出,坚持依法防控,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切实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与此同时,反兴奋剂防控体系建设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总体要求一致,需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体系建设出发,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基于此,研究从体系建设的各个环节加以审视,探讨当前反兴奋剂防控体系建设的内在困囿。反兴奋剂立法体系不完整。立法是法治建设的起始环节,科学立法确保在有法可依基础上所立之法是“良法”“善法”,实现真正的良法之治。现阶段,针对明确的兴奋剂风险防控主要依赖低位阶的部门规章(国家体育总局,2021a;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2020),而非高位阶的法律。尽管新修订的《体育法》增设“反兴奋剂”专章,规定了国家反兴奋剂制度建立、规范制定、反兴奋剂机构设立以及反兴奋剂教育、科研和国际合作等问题,与已经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构成了我国反兴奋剂法律制度体系,实现了法律与规则的补充协调,但是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仍缺乏纲领性规定(马宏俊,2022)。如《体育法》主要对兴奋剂使用和治理等进行规定,对防控内容仍停留于反兴奋剂宣传和教育层面,缺乏法律层面实施综合防控表述的同时与其他行政法规存在重复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使我国反兴奋剂防控面临法律位阶低、立法体系不完整等问题。早有研究表明,通过教学教育传授运动员关于兴奋剂潜在危险后果的知识,并不一定能够有效劝阻运动员(Bamberger et al.,1997)。此外,反兴奋剂机构主要聚焦于事前教育和事中事后监管,而在生产、制造、运输、进出口等环节,反兴奋剂机构和体育行政部门都缺乏管理权限(韩勇,2022a)。韩勇(2022a)指出,在查处非法生产时需要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配合,打击网络贩卖问题时需要工信部配合,进出口管理时则需要依赖海关。可见,尽管《体育法》提出我国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统筹和协调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但缺乏对各部门如何实现事前协同预防的立法承认,使得当前反兴奋剂综合防控缺乏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导致体育立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不足(马宏俊,2021)。反兴奋剂执法体制待完善。科学执法是化解社会矛盾、防范社会风险、提升社会综合治理能力的必然路径。《体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强化部门合作协同治理的制度,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体育部门会同各部门制定、公布兴奋剂目录的制度(马宏俊 等,2022),为我国形成多部门依法依责的反兴奋剂综合防控体系奠定了基础。行政执法是法治实施的基本方式和途径(马宏俊 等,2023),为推进严格执法,202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提出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业务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而当前我国反兴奋剂调查依靠的是行业管理手段(罗小霜,2022),体育争端以自治解决为主,形成了体育组织内部决定、体育仲裁、司法审查的三层递进式结构(李智,2022)。随着反兴奋剂形势日趋严峻,缺乏联合执法依据和机制,日常监管力度削弱,兴奋剂源头控制的各种问题频发,需加强反兴奋剂源头防控(韩勇,2022a)。这不仅是体育部门的职责,还需要多元的社会监督与同业监督协调配合,最终实现科学有效执法。反兴奋剂司法适用与司法教育待加强。相较于司法治理的公正性与高效性,反兴奋剂司法防控则强调开展司法适用研究和司法教育,以尽可能减少兴奋剂犯罪。我国兴奋剂犯罪刑事责任体系的基本成型主要依托于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和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立足兴奋剂犯罪刑法规制体系已经成型的当下,探究司法适用更显必要和迫切(喻海松,2021)。《体育法》第五十九条确立了反兴奋剂科研制度,为加强司法适用指引了方向(马宏俊 等,2022)。针对司法适用,喻海松(2021)指出,应及时对《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作出修订,特别是明确妨碍兴奋剂管理罪的入罪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需进一步理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与其他兴奋剂犯罪之间的关系,为净化体育环境提供更为有效的刑事司法保障。针对司法教育,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通过举办培训班做好《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宣传普及工作,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认真学习、宣传《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通知等,但仍然有少数运动员、教练员及辅助人员在成绩、荣誉、经济利益驱使下,置反兴奋剂规则于脑后,故意使用兴奋剂(韩勇,2020),暴露出当前我国反兴奋剂司法教育存在不足,亟待加大对不同主体以多元化形式的司法教育。反兴奋剂守法意识薄弱与守法内容缺失。依法防控的关键是知法守法,需进一步加强反兴奋剂防控普法宣传和法律服务。《体育法》第五十八条确立了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制度,强调需加强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马宏俊 等,2022)。尽管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等相关单位在反兴奋剂教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制度、讲师团宣讲、线上答题、网站公众号宣传等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运动员误服误用违规药品的情况仍然存在(韩勇,2020),如“2022年中国选手外出就餐摄入被美雄酮污染的肉食品”“2023年底中国顶尖长跑选手因误服他人饮料造成兴奋剂违规被禁赛三年”。反兴奋剂教育接收程度以及社会体育参加者反兴奋剂意识不足等(马宏俊,2022),造成我国反兴奋剂工作形势严峻,需进一步加强运动员、学生及社会体育参加者等的反兴奋剂防控意识。此外,我国存在兴奋剂向大众体育、青少年体育蔓延的问题,破坏了大众体育和青少年体育的公平,危害参加者身心健康,且当前针对业余运动员的教育、支持体系薄弱,加之其人员数量巨大,全部由国家反兴奋剂管控也存在一定困难(韩勇,2022b),而仅依赖教育干预也难以有效实现反兴奋剂防控(Bamberger et al.,1997)。在中国反兴奋剂的统一立法和管控体系之下,如何综合多元干预手段实现反兴奋剂守法防控是面临的重要问题。了解兴奋剂和相关风险因素是制定反兴奋剂防控措施的核心。当前体育运动参加者使用兴奋剂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主动使用和被动使用。为严格禁止使用兴奋剂的违禁行为,需综合考量相关主体需求,以对症下药,降低兴奋剂事件发生。1.2.1 构建友好型反兴奋剂对外交流体系的国家需求《体育法》第六十条提出,国家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开展反兴奋剂国际合作,履行反兴奋剂国际义务。《反兴奋剂工作发展规划(2018—2022)》也指出,以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为契机,构建新型、友好的反兴奋剂对外交流体系,通过与国外交流合作,借鉴其先进经验,助力我国反兴奋剂防控体系建设。2021年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orld Anti-Doping Agency,WADA)发布了《反兴奋剂教育国际标准》,将国际反兴奋剂的工作重心由处罚为主转向了预防为主,意在促进反兴奋剂教育工作的全球统一,这要求各国反兴奋剂教育标准和工作必须与WADA保持一致(周青山 等,2022)。此外,国外反兴奋剂管理体制呈现出强化政府管理,建立独立的反兴奋剂机构,以立法方式确保反兴奋剂机构的权威性(吕羿畏,2010)。我国反兴奋剂防控应积极同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加强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沟通与联络,逐步建设完善的反兴奋剂防控体系。1.2.2 创造公平公正与公开透明竞赛环境的社会需求建设体育强国离不开风清气正、积极向上的发展环境。我国不断加大兴奋剂检测力度,但赛前、赛中和赛后被检出兴奋剂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于善旭,2020)。用各种违背体育伦理的手段获取竞技成绩不仅仅是对奥林匹克精神的肆意践踏,同时也是对参赛公平的挑战(于鹏 等,2019)。公平竞争是体育竞赛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也是我国《体育法》倡导的重要原则。兴奋剂使用行为破坏国家药品管理秩序并促成兴奋剂地下交易市场的形成,产生大量的违法行为,破坏社会稳定(薛山,2016)。《体育法》第五十四条提出,加强反兴奋剂综合治理,需通过加大打击力度,完善兴奋剂检测、处罚的透明机制,探索建立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同时增加舆论宣传力度,建立底线和风险防范意识。如2024年巴黎奥运会中国游泳运动员被外媒错误报道而被迫接受高频兴奋剂检测,依据《奥林匹克宪章》违背了公平竞赛原则,损害了运动员权益。且美国在国际体坛滥施“长臂管辖”,影响了运动员对公平竞赛的信心。为进一步维护体育公平竞争,加强社会管理,除运用法律武器予以反制外,亟待多方力量协同防控,加强反兴奋剂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创造公平公正的竞赛环境。1.2.3 实现反兴奋剂治理与防控动态平衡的行业需求反兴奋剂调查依靠的是行业管理手段(罗小霜,2022),目前我国形成了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海关、卫生、教育等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配合,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具体实施,地方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的管理体制(国家体育总局,2021b)。但部门协同合作更倾向于反兴奋剂事后协同治理,缺少事前协同防控。如WADA在实践中也更加侧重通过检查发现科学证据,对兴奋剂违规进行严厉制裁来实现反兴奋剂目的(张婵丽 等,2021)。反兴奋剂工作重检查轻预防,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文本中所占的篇幅即可见一斑(Exner,2018)。为强化法治和规则意识,加强反兴奋剂行业管理,应坚持法治教育与惩罚并重的防控理念(赵娜 等,2022)。目前国际反兴奋剂治理新动向表明,要加大实施反兴奋剂教育新举措,如推出反兴奋剂电子学习平台、出台《反兴奋剂教育国际标准》等。通过开展教育项目,有效减少误服误用的违规比例(张婵丽 等,2021)。这也启示我国反兴奋剂管理需实现治理与防控动态平衡,达到反兴奋剂长效治理。1.2.4 满足公平参赛并有效促进身心健康的个体需求兴奋剂滥用会对人身心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如药物依赖、细胞和器官功能异常、过敏反应、减损免疫力等(薛山,2016)。为降低兴奋剂风险,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我国以《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为依托,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等反兴奋剂法律文件,形成了从国家立法到部门规章以及具体规则在内的一整套规范体系(赵娜 等,2022)。但运动员为提高运动表现、提高经济收益、促进恢复、预防营养不良以及他人使用的“错误共识效应”等(Morente et al.,2013),使得故意使用、误服误用兴奋剂问题突出,且向青少年业余运动员蔓延(韩勇,2020)。这要求体育运动参加者需从低龄阶段就接受反兴奋剂教育,加强自觉守法意识,服从反兴奋剂组织监督管理,并通过适当的教育方案实现自身公平竞争,保护自身身心健康。针对反兴奋剂防控问题,亟待依托多元主体实现协同性介入,贯彻综合防控原则。以往研究认为,一个完整的多主体权力机构应该由3个机制耦合而成,即多元主体自身的自主管理、政府功能的有效发挥以及多元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形成“三律一体”。然而,反兴奋剂也需依托社会力量,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基于此,本研究基于体系建设动因,参考国内外法律政策与实践经验,提出建设综合政府监管(政律)、社会监督(他律)、同业监督(互律)及自我约束(自律)“四律一体”的反兴奋剂防控体系(图1)。
借鉴葛道顺(2021)对我国社会组织“四律”机制中制度要素特性的强弱划分,结合“四律”概念,将图中最强(+++)、一般(++)和最弱(+)荷重用于表示该项律制不同防控特性的相对强弱。
Figure 1 The Components of China’s Comprehensive Anti-dop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科学立法保障良法善治。完善反兴奋剂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反兴奋剂防控法律体系,是实现反兴奋剂综合防控的基础。当前我国并未有高位阶法律提出综合防控,使得建设反兴奋剂综合防控体系缺少法理基础。为加强立法防控,需开展专项立法,通过政律加大防控层面立法制度建设,增强体育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马宏俊,2022)。政律是对反兴奋剂防控的行政约束机制,体现于政府管治之中,具有较强规制性,一般直接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葛道顺,2021)。此外,由于竞技体育和反兴奋剂活动的世界性,开展国际反兴奋剂法律规制研究可为我国反兴奋剂法律的完善提供借鉴(陈书睿,2017)。目前国际规范形成了以WADA及其《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其《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为框架的全球反兴奋剂法治体系(姜熙,2021),通过积极同国际反兴奋剂法治体系接轨,不断适应世界反兴奋剂立法的国际化与标准一体化的新趋势,对构建反兴奋剂对外交流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将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保持对接,使国内和国际立法保持一致,并且使运动员所受到的约束和权利内容、兴奋剂的管理与处罚都与国际保持一致,不仅有利于兴奋剂的管理,还有利于兴奋剂纠纷的处理(陈书睿 等,2014)。针对立法防控不充分问题,可通过政律开展专项立法,践行参照国际规则的反兴奋剂立法模式(袁钢,2022),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明确地方政府及各部门的反兴奋剂职责,形成多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防控机制。严格执法维护法律权威。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和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多部门协调合作执法成为必然趋势(王芳,2019)。为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完善反兴奋剂执法体制,实现综合行政执法,需在法治建设要求下形成多元的社会监督与同业监督。如法国是世界上较早进行反兴奋剂立法并依法管理反兴奋剂工作的国家之一(马宏俊,2022),其颁布的《保护运动员健康和反兴奋剂法》规定,授权海关、镇压走私管理总局官员、体育机构官员以及司法警察及官员互相通报在各自岗位上完成的与兴奋剂产品有关的任务过程以及所获悉的一切情况(陈书睿 等,2014)。国外反兴奋剂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的跨行业部门联手进行反兴奋剂斗争的发展趋势,启示我国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政府主管部门协同执法意识,从源头有效预防和控制兴奋剂事件发生。其次,政府是具有法律权威的监督主体,为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督,厘清执法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执法部门责任划分和落实是关键。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基于反兴奋剂法律规范,明晰反兴奋剂综合防控责任边界,梳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事项,促使政府有效履责,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公正行使权力。而他律是一种广泛约束机制(葛道顺,2021),表现为一般的预防和控制作用。通过他律监督执法程序,保障执法人员严格遵守程序,最终实现执法程序的规范化。最后,为弥补政府和第三方监督不足,可进一步通过行业互律实现同业监督。互律是行业性共同价值规范和行为标准对体育运动参加者的约束,实则是同行业人员的相互监督,表现为一般的预防和控制作用(葛道顺,2021)。通过互律可降低信息不对称和公众专业化程度不足产生的负面影响,比政府监管更加灵活有效(朱仁显 等,2013)。为进一步加强反兴奋剂执法防控,可对反兴奋剂执法人员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促使其相互监督与约束,实现程序公正。公正司法守护公平正义。加大司法适用研究的同时,创新多元教育手段进行司法教育是解决司法防控不完善的关键。探究司法适用首先可依托政律,尽管《体育法》强调了“国家鼓励开展反兴奋剂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反兴奋剂技术、设备和方法。”,但在具体科研制度层面,可进一步在专项法案中明确加大司法适用研究的重要性,为研究者加强对《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适用性研究提供法律支持。其次,司法教育需要自律。自律是体育运动参加者个体层面的自我约束,是对自身违法或不当行为的自我控制,包括自我预防、自我发现、自我遏止和自我纠错等(罗豪才 等,2011),表现为最强的预防作用和最弱的控制作用。体育运动参加者要自觉学习司法解释出台背景及出台意义,履行反兴奋剂义务,遵守反兴奋剂法律规范,逐步实现反兴奋剂司法防控。创新多元教育手段,加大《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震慑和预防作用则依托于他律实现。通过运动心理学者、媒体和公众监督,建设专门的反兴奋剂教育网络平台,开发针对运动员、教练员及辅助人员等不同群体的教育项目、教材以及心理干预方案,加强司法教育。通过举办《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培训班,针对出台背景、内容解读、适用难点解析、典型案例分析与警示教育等,加强司法解释的宣传普及工作,最终协同政律和自律实现反兴奋剂司法防控。全民守法培育良好环境。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中共中央宣传部 等,2021)。深化自律、他律和互律,提高全民守法意识,健全守法内容,是解决反兴奋剂守法防控不全面的关键。为提高全民守法意识,体育运动参加者可通过参与道德决策培训、心理干预等加强自觉意识,强化自身预期负罪感,实现“不想用”;也可利用网络载体,结合防控执法、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对运动员、学生及社会体育参加者等不同主体进行普法宣传和教育,有效实现他律的同时丰富自身防控知识。为健全守法内容,可统筹对不同主体的反兴奋剂教育及管控,开发针对业余运动员的教育、支持体系,并辅以多元化的手段,如道德干预和心理干预,实现守法防控。此外,体育运动参加者也可以通过相互监督与约束实现个体间互律,坚决抵制违法行为。防控兴奋剂不应仅归于政府或行业某一方之责,而应分清主次、划定责任与义务边界,依法授予相应的权利与权力,保持权责对应一致。区别以往研究强调单一法治视角下反兴奋剂防控路径,研究针对被动和主动使用兴奋剂行为,结合政律、他律、互律和自律,提出从社会心理学视角加强反兴奋剂的“防”,遏制被动使用兴奋剂行为,从法学视角强调反兴奋剂的“控”,遏制主动使用兴奋剂行为,最终实现反兴奋剂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防控。政律主要对兴奋剂行为进行行政审查和执法检查。针对反兴奋剂立法和执法防控问题,参考《体育法》《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等,沿着明确防控责任—落实防控责任—完善防控问责路径,健全各级政府履行反兴奋剂防控责任体系,实现反兴奋剂防控责任优化。有法可依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前提,应加快修订并完善反兴奋剂法律法规,确保立法的科学性与统筹性。首先,国家应尽快草拟《反兴奋剂法法案》,明确综合防控举措,并从防控理念与基本原则(综合防控、多元防控)、基本概念与理论范畴界定、责任主体与权责配置(协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务及药品监管等)、执法合作和信息共享(授予反兴奋剂组织获得信息的权力、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分享机制等)以及鼓励开展司法适用研究等加强反兴奋剂综合防控法律内容建设,实现专项立法。其次,充分吸收国际反兴奋剂规则制定中的相关经验(袁钢,2022),如参考《反兴奋剂教育国际标准》,结合《国家队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指南》《国家队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最佳实施模式》等,完善反兴奋剂防控法规体系。最后,中央政府在专项立法上做好顶层设计,为地方各级政府提供框架性、原则性、标准性及流程性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则遵照顶层设计,结合地方实际,形成指导本区域反兴奋剂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与操作细则,保障地方反兴奋剂防控行动及效力。清晰的责任边界划分是保障政府履行防控责任的前提与基础。参考《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二章反兴奋剂工作职责,并借鉴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反兴奋剂工作实施细则》等,厘清政府防控责任边界涉及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及同级政府职能部门。首先,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负责制定教育、检查、调查、结果管理、听证和治疗用药豁免等方面的程序和标准,指导、协调、监督各省、市(区)和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和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分别制定社团和所管理运动项目反兴奋剂工作规则和工作计划,以加强国家队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管理等。其次,地方政府则承担具有执行性、落实性和具体性特征的工作,如省级政府负责政策法规的执行,加强省级区域反兴奋剂防控工作的规划和设计,市级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推动市反兴奋剂机构设立,做好本区域反兴奋剂防控工作。最后,同级政府的不同职能部门对本部门提供的教育、行踪、检查、调查、治疗用药豁免、三品防控等进行全面防控。反兴奋剂防控问责机制可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及其行政人员切实履行反兴奋剂防控责任。参考《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中责任范围、责任追究方式和适用以及责任追究程序等,构建反兴奋剂防控问责机制。首先,依据市场份额责任理论(张新宝,1998),借鉴美国侵权法中的市场份额责任原则,建立兴奋剂“责任池”,不仅需要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承担,还需要扩大到与该运动员直接相关的人,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教练、医生及队友等,具体追究谁的责任可能因案件而异。其次,通过确立反兴奋剂防控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及评估方法等,加快构建科学合理的反兴奋剂防控评估体系,为防控问责提供依据。最后,重点建设反兴奋剂防控责任追究的运行机制,具体涉及问责主体、问责对象以及问责范围等,确保责任追究机制运行顺畅。他律是社会他者约束机制,如社会组织的他律是指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大众媒体与公众监督形成的约束机制。针对反兴奋剂执法、司法和守法防控问题,可通过运动心理学者、新闻媒体以及公众实现他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2005)第二十四条规定,促进对兴奋剂行为和社会方面的研究,并制定基于科学的尊重人身完整性的心理培训计划。运动心理学者可以通过对运动员进行心理干预,在防止兴奋剂使用方面发挥作用,实现司法教育入脑入心,如运用科学知识正确指导兴奋剂预防工作的实施、监测与分析;开发自我报告的测量工具,测量体育运动参加者对使用兴奋剂的态度及相关的行为倾向,分析相关心理变量的组合,实现对兴奋剂行为的预测;充分了解影响体育运动参加者使用兴奋剂的因素(Mazzeo et al.,2018),并从心理干预层面提供有效的替代方案,以确保能够实施针对性干预。媒体作为一种社会监督形式,集信息传播、舆论引导、知识教育以及监督沟通等多重功能于一身(朱仁显 等,2013)。已有研究表明,通过宣传改进药物检测技术和增加金融制裁等措施,能够对潜在违规运动员的行为产生影响(Maenning et al.,2022)。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首先,保障新闻媒体监督内容,正确把握媒体报道的量和度,提升媒体宣传效果。其次,拓宽新闻媒体监督路径,除传统广播电视和报刊杂志外,还应多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开展《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宣传推广,制作反兴奋剂宣传片,使受众随时随地接受反兴奋剂信息(韩勇,2020)。最后,拓展新闻媒体监督渠道,建设专门的反兴奋剂教育网络平台,开发针对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学校体育和职业体育以及针对运动员、教练员及辅助人员等不同群体的教育项目和教材。政府、组织、公众三元防控的核心是以反兴奋剂防控为目标的多主体协同。反兴奋剂教育应该“软硬兼施”,其中“软”的方面,指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发动更多公众参与到反兴奋剂教育中(韩勇,2020)。此外,公众参与还可加大对执法程序的监督,广泛的公众参与可确保在一个社会的核心组织内部各种利益能充分地体现(宋彬龄 等,2021)。为畅通公众监督路径,扩大反兴奋剂防控主体,首先,我国应加大对公众的反兴奋剂教育,包含反兴奋剂遵循的法律法规、运行管理及食品安全等,以此培育公众反兴奋剂监督意识与监督能力。其次,拓宽公众反兴奋剂监督途径、畅通监督渠道,为公众参与兴奋剂仲裁设置组织程序,规定公众有权获得兴奋剂仲裁相关文件资料、参加听证等(宋彬龄 等,2021)。最后,建立健全公众监督的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通过奖惩方式提升公众监督意愿,实现高效监督。互律是一种同行约束机制,美国行业互律通过联合会、全国性协会和行业性协会制定共同遵守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以维护会员共同的社会形象(席恒,2003)。我国反兴奋剂防控也可采取行业互律的方式,通过建立反兴奋剂互律组织、创新互律运行机制以及丰富互律手段,实现反兴奋剂执法人员间、体育运动参加者个体间、体育组织间以及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务、药品监管等政府主管部门间的相互监督与约束。建立反兴奋剂互律组织不仅可以维护各类组织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帮助政府监督组织的运行,促进组织自律。参考《省级反兴奋剂组织体系建设指南》,首先,应明确反兴奋剂互律组织工作职责,如具备制定同业监督评议的议事规则和互评规则、拟定同业互评计划及开展专项互评等。其次,提升组织同业监督意识,坚持协同监督原则,通过积极与政府进行反兴奋剂合作与信息分享,统一监督规则、优化监督资源,以完善监督机制(高志宏,2021)。最后,推行认证制度,定期对组织的专业资格与能力进行客观评定,确认组织是否具备从事服务的资格,不断推动组织的自我完善,并保持组织发展的先进性和时代发展的同步性。为建立健全我国反兴奋剂互律运行机制,首先,依据《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规则》,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国家队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指南》等,从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等制定《反兴奋剂同业监督实施细则》,健全同行互律机制,为实现反兴奋剂同业监督提供制度保障。其次,根据《反兴奋剂同业监督实施细则》,厘清具体反兴奋剂行业标准与行业规范,明晰同业监督边界,履行同业监督义务。最后,加强同业监督与政府监管的有效衔接,强化法律责任机制间的有效配合,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行业互律主要采取行业认可制和行业赞许制(葛道顺,2021)。为加强反兴奋剂同业监督,应不断丰富监督手段,提升监督效能。首先,同业组织应加大反兴奋剂同业监督力度,积极探索兴奋剂药品安全“互联网+监督”模式,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智慧监督手段防控兴奋剂使用。其次,提升监督人员应用信息化系统能力和水平,通过建设信息一体化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互联的同时,协同市场监管、公安等更好开展兴奋剂药品专项检查工作。最后,通过建设兴奋剂药品智慧监督体系,借助药械产品追溯信息和网络交易留痕信息,提升监督针对性和靶向性。自律是个体自觉遵循道德法纪,进行自我约束的行为,属于道德修养和思想教育范畴,其本质是德治,是预防兴奋剂发生的内在因素。综合国内外研究可知,除教育干预外,还应关注道德干预与心理干预的作用,以此促进个体自律。3.4.1 依托道德干预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自觉意识已有研究表明,道德推脱和较高的内疚感使得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可能性降低,因此,除传播有关反兴奋剂信息外,反兴奋剂防控还应关注道德变量(Kavussanu et al.,2021)。首先,体育运动参加者可通过接受道德决策培训,加强自觉意识,促进道德认知,积极参与反兴奋剂相关法律和政策的道德决策培训,提高作为参加者责任、主体体验及关涉自身发展的道德敏感性。其次,强化自身规范性道德推理能力,自身行为必须是进行道德推理后的决定,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以此作出正确的道德判断。最后,运用道德意图作出正确选择,矫正错误认知,培养自身积极情绪,减少因消极情绪作出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3.4.2 依托教育干预丰富体育运动参加者防控知识当前我国反兴奋剂预防始终遵循以健康教育为主的控制模式,为丰富体育运动参加者防控知识,首先,体育运动参加者可通过中国反兴奋剂教育平台微信小程序、微博、腾讯会议等数字手段参与有关禁用物质及其健康风险的教育,提高对膳食补充剂和兴奋剂相关知识、信念、意图及实践的学习。其次,加强健康素养教育,从严禁故意使用兴奋剂、严防误服误用兴奋剂、配合兴奋剂检查调查、及时申请用药豁免、准确填报行踪信息及相互监督主动举报等方面开展反兴奋剂学习,强化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的态度和决心。最后,增强司法教育,积极学习《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司法解释出台背景及出台意义,实现自觉守法。3.4.3 依托心理干预强化体育运动参加者预期负罪感心理干预对预防兴奋剂使用至关重要。已有研究基于预期内疚、道德推脱和自我调节效能3个心理变量对反兴奋剂干预效果的研究表明,心理干预比教育干预更能降低兴奋剂使用的可能性,更有效地增加了从前到后续的预期内疚(Kavussanu et al.,2022)。通过心理干预可强化体育运动参加者预期负罪感,从而实现不能用、不敢用、不想用,如通过接受体育价值观教育、正念及心理技能训练,加强心理健康,从而减少服用兴奋剂的可能性;关注服用兴奋剂而具有负罪感的运动员事例,以此警示自己拒绝使用兴奋剂;提高自身对兴奋剂相关厌恶情绪体验的理解,更正对兴奋剂行为的错误认知,以此约束自身行为。反兴奋剂综合防控体系建设研究是构建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的关键,是推进反兴奋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诉求。本研究首先基于我国反兴奋剂防控体系建设的内在困囿与外在需求,厘清了我国反兴奋剂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动因。其次,基于建设动因,结合国内外法律政策与实践经验,提出综合政律、他律、互律以及自律的反兴奋剂防控体系建设内容。最后,依据“四律”提出我国反兴奋剂综合防控体系建设路径,为建设反兴奋剂综合防控体系提供路径选择。未来应在科学把握反兴奋剂防控规律的基础上,加快落实反兴奋剂综合防控体系建设路径,切实推进反兴奋剂依法防控、科学防控和联防联控,推动“四律一体”反兴奋剂综合防控体系建设进程,防范兴奋剂事件发生。声明:本公众号内容均为《体育科学》《中国体育科技》独家稿件,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转载、摘编我刊作品,请提前联系我刊编辑部:bjb@ciss.cn,个人请按微信原文转发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