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西海岸新区这些区域禁放烟花爆竹

百科   2024-11-27 11:03   山东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知如下: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建成区范围

中国石油大学古镇口校区东侧海基线开始沿顺时针方向→海军路→高峪村(含)→山川路→映山红路→石门寺路→滨海大道→海西路→大珠山南路→海西支路→海西路(含峡沟村、明月海洋科技园)→凤玉路→玉泉路→风河北路(含孟家庄村)→铁橛山路→海西三路→东岳西路→菊花山路最东端与玉锦路连接线→玉锦路→双凤山路→珠山北路→背儿山路→204国道→石寨山路(含青岛海创小镇)→凤凰山路(含王家河岩村、郑家河岩村)→背儿山路(含安口村、薛家岭村、水城村)→水城路(含冯家岭村、兰西社区)→泰发路→两河支路→两河路→胶州湾东路(含北高家庄村、崮上村、隆和大溪谷、清华青岛艺术与科学创新研究院、瑞源未来城、开山口村、康大江山樾、毛家山村、齐鲁之间)→青岛小镇东侧界墙(含青岛小镇)→富春江路(含卧龙山文化陵园以南区域)→昆仑山路→香江路→锦江路→昆仑山路→京信电子有限公司以南→老寨山路→辛安河路→前湾港路→龙湖原山西侧→怀玉山路→云台山路→双泊河路→幸福小镇西侧-2号疏港高速→团结路→生态园环路连接线→颍河路→昆仑山路→青兰高速→东屯社区→昆仑山路→茂山路→龙泉戚家村村西→云台山路→海岸线(洋河入海口)

面向海洋的方向,以海基线为边界;村庄,包含该村所有区域;道路以外边缘路沿石为基准。

二、本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含灵山岛);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全区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黄岛区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四、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五、特定条件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二)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全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责任追究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对非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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