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确保广大群众度过安全、文明、洁净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现将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再次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全时段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域范围:龙虎山镇接待中心(南部、北部)规划区、上清镇接待次中心规划区及各景区范围内自然村,具体如下:
(一)龙虎山镇。排衙峰社区(原中心社区)、龚店村委会【龙虎山功能区、老屋钱家、墩上钱家、张家、李家、何家、周家、龚家】;豪岭村委会【前舒、后舒、界上坡至敬老院段】;西源村委会【杨家畈、陆家、社田源、肖家】;口上村委会【口上李家(206国道以西)、香炉峰余家、口上黄家(国道沿线150米范围内)、大塘源】;鱼塘村委会;龙虎村委会【无蚊村、兰车、四甲、港立、蔡坊】。
(二)上清镇。府前居委会;上清村委会;桂洲村委会;城门村委会【边山、黄家、上下城门(除亭子上)】;渐浦村委会【马鞍】;沙湾村委会【上下圣井、水南】;泉源村委会【熊家、邓家、谢家、张家、上下西源】。
(三)上清林场。上清林场场部及各分厂。
二、全体公职人员要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三、逢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经许可方可进行燃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