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学术   2024-10-02 00:01   河南  


如何理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根据新公司法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关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标准,目前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认定标准,暂可参照《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关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三个要件。

另外,结合法律实务专家的观点,不能清偿,可能是客观上的不能,如缺乏或丧失清偿能力等,也可能是主观不能,如恶意逃废债务等,实践中如何把握?应以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作为判断标准,包括:权利人能够证明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多次催收,公司以无清偿能力为由不予履行,已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全部债权等。实践中,债权人对执行不能的举证较为容易些,只要证明任何以公司为债务人的执行案件不能得到执行,或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即完成举证责任,而无需以自身执行案件不能执行或终本为限。

如何理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最终以相关部门出台的司法解释或明确的认定标准为准。

法条索引:
原公司法

新公司法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来源:河南省律师协会|新公司法实务问答(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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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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