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024年8月31日共青团十九届三中全会修订—
为积极响应我校团风建设活动的号召,进一步加强我校共青团思想教育工作,提升共青团员的纪律意识与政治素养,规范学生的言行举止,陕西艺术职业学院开展“团纪铭于心”学习活动。通过深入研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从团纪条文中领悟共青团组织的严谨性与先进性要求,同时也为同学们找到一个清晰且有力的行为指引准则,以塑造良好的作风投身于学习和团组织工作。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研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二章。
稿件内容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三章 团纪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团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团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团内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未满18周岁团员应当受到团纪责任追究的,减轻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团员违犯团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免予团纪处分。对违纪团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团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团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责令检查,不予团纪处分。
团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团纪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犯团纪情节本应适用警告处分,但初次违纪的,免予团纪处分,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团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团纪处分的问题;
(五)团内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团干部应当受到团纪责任追究的,视情节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团员在团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团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团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团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团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团员或者团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团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团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二十三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一般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由其所在基层委员会报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批准;批准后,报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备案。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团的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团员以纪律处分;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或者对团员给予开除团籍处分的,必须经团的省级或者中央委员会核准。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决定后本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在一个月内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不当利益,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收回或者纠正。
第二十六条 团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团员所在团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团员及其本人宣布。执行团纪处分决定的团组织,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团组织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受到团纪处分的,应当在其团员档案中予以记录。未满18周岁团员的团纪处分记录,由团的省级委员会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按照规定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团的省级或者中央委员会同意,并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条 对违犯团纪的受理、核实、审查、情节认定、处分建议等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组织部门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团员因违犯团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团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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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国梁,共青团员,影视传媒学院2024级播音与主持专业,爱好:羽毛球、乒乓球、主持、朗诵。
拍摄 | 吕惠锟
编辑 | 李海雯 徐伯衡
校审 | 李卿语
审核 | 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