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计量器具、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化妆品广告、商标侵权和检验检测等重点民生领域,以“铁拳”行动为抓手,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德化县某电子秤销售部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及未明码标价经营案
2024年1月11日,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德化县某电子秤销售部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及未明码标价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被我局扣押的3台电子秤,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
2023年12月18日,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现场投诉举报称德化县某电子秤销售部涉嫌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且未明码标价经营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德化县某电子秤销售部经营场所内3台电子计价秤底部铅封已被破坏,确实存在修改计量功能,且均未标明销售价格,购进单价为180元/台,购进金额为540元,目的是销售给不法商家用于消费结算时在计量上欺骗消费者。至案发,3台电子秤已被我局扣押(其中2台为投诉举报者现场退货,1台为当事人摆放在经营场所待售),未售出。当事人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没有违法所得,货值金额540元。
当事人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及未明码标价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及未明码标价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德化县某摩托车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30日,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德化县某摩托车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2.处罚款人民币2400元。
2024年3月15日,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德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移交涉嫌改装电动自行车相关线索的函》的通报。
经查,当事人为了提高销量,为了增加美观,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增加了后备箱,并卸下踏板,于2023年9月将该车出售给消费者。2024年3月14日,德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路面执勤时发现该车与行驶证登记信息不一致。2024年3月15日,我局接到该线索后,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并与当事人核实,当事人确认其自行改装后售出。当事人以2100元购进该电动自行车,并以2400元价格卖给消费者,当事人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所得300元,货值金额2400元。
当事人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建省德化县某艺品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发布化妆品广告中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案
2024年2月28日,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福建省德化县某艺品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发布化妆品广告中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800元。
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平台线索,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德化县某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网店“某专营店”上销售化妆品“春日井收缩毛孔精华液”的网页宣传用语中使用“21天告别粗毛孔”的宣传用语字眼,这些用语体现商品使用效果但是当事人没有办法提供上述用语的相关佐证材料,在宣传的过程中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经调查,上述产品网页制作费用200元。
当事人在互联网发布化妆品广告中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虚假广告,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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