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违法犯罪活动继续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各类洗钱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给社会稳定、金融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自最高检2020年部署推进反洗钱工作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反洗钱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明显。2023年共起诉洗钱罪2971人,是2019年起诉洗钱罪人数的近20倍。2024年上半年起诉洗钱罪1391人,同比上升28.4%,继续保持对洗钱犯罪打击态势。
让我们通过最高检、央行联合公布的六起典型案例,摘取其中两个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我们“提高意识”“保护自我”“远离洗钱犯罪“!
2013年至2018年6月,朱某为杭州腾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参展推广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ACH外汇交易平台,以腾某公司名义向189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14.49亿余元。
2016年年底,朱某出资成立瑞某公司,聘用雷某、李某为该公司员工。雷某、李某除从事瑞某公司自身业务外,应朱某要求,明知腾某公司以外汇理财业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仍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接收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然后再配合腾某公司财务人员罗某等人,通过银行大额取现、大额转账、同柜存取等方式将上述非法集资款转移给朱某。除工资收入外,雷某、李某自2017年6月起收取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
2020年12月,法院认定朱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朱某提出上诉。认定雷某、李某犯洗钱罪,分别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被告人林某吟,系深圳市雅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1年,林某永贩卖1875千克麻黄素给蔡某璇等多人,供其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80千克。2009年至2011年,蔡某璇多次伙同他人共同贩卖、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0余千克。
2011年至2014年,林某吟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哥哥林某永将上述资金用于投资,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共计1150万元。其中,2013年至2014年,林某吟使用林某永提供的350万元,注册成立雅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将上述注册资金用于公司经营。2011年至2014年,林某吟提供本人银行账户多次接收林某永转入资金共800万元,之后按林某永指示转账给他人7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发放雅某公司员工工资共计100万元。
2015年3月30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林某吟以洗钱罪提起公诉。2016年10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林某吟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2019年1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