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收藏!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政策汇编来了!

文摘   2024-10-24 20:42   内蒙古  


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政策汇编

近年来,自治区持续推进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本着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原则,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措施,想尽办法给科研人员“松绑”,科研经费改革更加符合科研规律,力度前所未有,有力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为推进政策落地工程取得积极成效,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推动政策宣传全覆盖,自治区科技厅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相关政策进行统一归纳并汇编成册,便于大家工作中参考借鉴和实际使用,敬请各位科研工作者收藏转发!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分工

科研经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按照“谁立项、谁监管”的原则,由项目管理部门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

(一)项目承担单位职责。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权责一致、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接住管好”的原则,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科研经费。具体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体系和配套制度。制定并完善本单位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成果转化以及与此相关的科研、人事、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2.建立并完善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明确本单位科研经费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劳务费和人员费开支管理、绩效支出分配、结题财务审计、结余资金使用、急需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

3.加强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完善本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实行专账管理,及时向自治区项目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自评价等情况。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须及时向自治区项目管理部门报批,并按要求退回财政资金。根据需要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科研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

4.实行内部公开制度。积极推进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公开,定期公开科研资金使用、资金结余、科研成果等信息,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二)项目负责人职责。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活动及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1.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合法合规使用科研经费。

2.加强科研活动原始记录,据实记录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相关内容。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管理。

3.对因故需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须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终止或撤销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三)项目管理部门职责。项目管理部门是科研经费预算执行、专项资金分配、项目监管和绩效管理的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科研项目论证评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配合自治区财政部门下达科研经费。

2.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完善项目管理、内控制度,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规范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绩效。

3.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期末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完善评价结果应用。

4.对项目实施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对因故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定项目结余资金并提出处理意见,配合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

5.落实科研诚信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及科研人员,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进行联合惩戒。

(四)自治区财政部门职责。自治区财政部门是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1.编制科研经费年度预算,审核自治区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按时下达科研经费。

2.会同自治区项目管理部门制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开展自治区级科研经费使用绩效管理工作。

4.及时收回经自治区项目管理部门确认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结余资金。

二、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预算编制科目,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项目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进一步扩大预算调剂权限,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直接费用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杰青”类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的基础上,将包干制范围扩大到自然科学基金所有项目、人才类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经费包干制相关内部管理规定。(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有关部门和盟市负责落实)

三、改进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一)加快经费拨付进度。自治区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自治区财政厅与项目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快自治区本级科研经费拨付进度,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在资金下达文件印发后30日内将指标下达至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探索科研经费对下转移支付单独调拨、单独清算的管理模式,实现科研经费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同时在落实好内控制度、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单位科研经费内部拨付流程。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将“标识科研项目资金”的资金拨付至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自治区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优化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制定结余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盘活结余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四、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一)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包括500万元)部分的间接费用最高可提高到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5%,1000万元以上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三)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结合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的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水平、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其绩效工资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自治区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借鉴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科研人员年薪制的经验,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国资委,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四)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激励政策。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五、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一)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需根据科研活动需要,制定科研财务助理内部管理制度,自主选择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选择部分电子票据接收、入账、归档处理工作量比较大的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等负责落实)

(四)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完善项目验收结题操作指南,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五)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创新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建立和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机制,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落实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机制,简化内部审批流程,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指定媒体和专业网站优势,为高校、科研院所提供采购信息公开发布渠道;利用已建成的电子卖场平台优势,切实提升小额零星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的采购便利度。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部门要研究推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除外条款。(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负责落实)

(六)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未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

六、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支持方式

(一)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用好自治区科技创新类基金,撬动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科技企业,吸引社会力量和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对科技企业扶持力度,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展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业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围绕自治区产业和民生发展需求,吸引全区优势科研力量集中攻克一批“卡脖子”技术,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等负责落实)

(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给予稳定资金支持,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指导)

七、改进科研项目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健全科研项目绩效管理机制。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审计、财政、科技和项目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自治区审计厅、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八、组织实施

(一)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及时梳理并修订本部门主管的自治区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确保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落到实处。(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以及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平。(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三)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落地见效。要适时对有关试点政策举措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本意见印发时,科研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以及对应2018年修订的各类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内科发资字〔2021〕1号)等原政策执行,不再作调整;尚在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可以选择执行原政策或新政策,选定后不得随意调整。涉及需项目管理部门同意的事项,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新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自治区财政厅、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尽快制定自治区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各盟市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改革完善本地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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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科技局、财政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财政局,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提升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效果,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自治区科技厅和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7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的文件精神,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科研经费自主权和支配权,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提升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是对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安排的科研项目,在财政科研经费总额不变、经费支出不违背“负面清单”的前提下,财政科研经费支出不设科目,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经费支出的经费使用管理方式。

第三条 遵循“诚信为本、放管结合、权责相适、积极稳妥”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是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方式的改革,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结题、验收及调整等相关工作按照相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包干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支持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人才类科研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六条 实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项目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资助。项目申请人提交申报书和任务书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项目组成员贡献程度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不得超过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者之和扣除设备购置费用的3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不得超过60%。绩效支出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除上述情况外,其它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第三章 负面清单

 第七条 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即项目经费禁止性开支内容。

第八条 负面清单条款。

(一)普遍性禁止条款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

3.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二)具体性禁止条款

1.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

2.不得将科研经费全部用于或全部调剂用于购买仪器设备。

3.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会议、差旅、材料、印刷、餐费、交通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4.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6.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7.不得用于在各项目承担单位列为“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费用支出。

8.不得列支基建费。

9.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经费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10.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修改记账凭证,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实施管理

(一)切实履行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制定经费使用“包干制+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健全与科研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使用、内部报销、信息公开、绩效评价、财务审查等配套管理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承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等管理。

(二)实行诚信承诺制。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诚信要求,承诺经费支出全部用于项目相关研究。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弘扬科学家精神,不发生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以及套取、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项目绩效管理。科研项目要明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期满后,在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财政部门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把项目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实施监督

(一)强化经费使用自我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对经费使用进行动态监管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项目实施期满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评价。

(二)强化项目经费使用外部监督。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适时抽查。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管理项目经费以及存在截留、挪用和虚假套取项目经费等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开展科研失信追责。自治区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信用主体涉及“负面清单”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视情节轻重进行失信行为评价,并在参与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限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前述所列,如在经费使用中出现异议,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经费管理政策和内部管理要求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明确的,报请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研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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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财政局、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财政局、科技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我们研究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现予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

本清单所列事项,为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禁止性行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及其科研人员要严格按要求合规使用科研经费,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弘扬科学家精神,不得出现负面清单所列行为。

二、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开展审计、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对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存在失信情况,纳入科研信用记录管理。

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

一、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的行为。

四、未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行为。

五、编报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事项,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课题)经费的行为。

六、全部用于或全部调剂用于购买仪器设备支出的行为。

七、列支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基建、偿还债务等与本项目(课题)活动无关的支出和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支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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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财政局、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财政局、科技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现予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

本清单所列事项,为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禁止性行为。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大胆创新,除特殊规定外,自主决定内部薪酬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等实施路径。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不得出现负面清单所列行为。

二、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开展审计、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对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存在失信情况,纳入科研信用记录管理。

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

一、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转移、套取、报销科研经费的行为。

四、未对科研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行为。

五、设置“小金库”、账外账,虚报冒领、虚列支出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六、列支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基建、偿还债务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和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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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财政局、科技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科学技术厅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3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设立,支持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主要解决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基础前沿学科、培育科技人才、推动科技合作交流、优化科研环境条件、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体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等。主要目标是提升全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包括:自然科学基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遵循规律、注重绩效,公开透明、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库建设;

(三)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

(四)审核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自治区科技厅下达专项资金;

(五)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及时收回经自治区科技厅确认需要收回的专项资

金;

(七)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库建设管理,推动项目库共建共享;

(三)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配合自治区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

(四)对项目实施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对确需收回的专项资金,配合自治区财政厅收回;

(五)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七)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三)协助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综合绩效评价。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预算和决算编制;

(二)合规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对因故需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须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终止或撤销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基础研究。用于支持开展自然科学及其交叉学科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科学自由探索。

(二)科技重大专项。用于支持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技术创新需求,着力解决“卡脖子”技术问题,突出重大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示范工程。

(三)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用于支持突出“四个面向”,推动落实重大战略任务,聚焦解决重点产业链和社会公益领域创新发展需求。

(四)创新能力提升。用于支持创新平台(基地)培育建设、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创新主体培育、科技人才培育、科技合作交流、软科学研究、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引导激励奖补、技术交易补助、科技金融及科技创新环境能力建设等创新活动。

(五)其他由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实施的科技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及支持方式:

(一)资助对象:项目牵头单位应为自治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研究开发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中央驻蒙非独立法人企业,以及其他具备科技开发和服务能力的单位等。

(二)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和其他支持方式。

1.事前资助,是指在项目立项后,根据专项资金计划进行事前资助,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

2.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或者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自治区科技厅根据相关管理办法,事后给予专项资金补助的支持方式。

3.其他支持方式。是指除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之外的支持方式,包括风险补偿、科技创新券等。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和分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采用竞争立项方式分配的项目,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国家、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年度科技发展规划和工作部署,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采用定额补助、事后补助等方式分配的项目,自治区科技厅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或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分配方案后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自治区科技厅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对拟立项支持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包括自治区本级资金和对下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本级资金纳入自治区科技厅部门预算,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纳入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实行单独调拨、单独清算的管理模式,实现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技厅在资金指标文件印发后30日内将指标下达至盟市财政局和本级项目承担单位。盟市、旗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指标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将标识“科研项目资金”的资金拨付至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从科研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包括500万元)部分的间接费用最高可提高到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5%,1000万元以上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二十条  预算调剂。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直接费用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编制资产清单,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后,自治区财政厅按相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及违规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二十二条  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制定结余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盘活结余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不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收回。

第二十五条  采用定额补助、事后补助的项目和纳入“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分类制定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强化项目承担单位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自治区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科研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主动接受科技、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对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30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5年。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在研项目和新立项目按照本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应用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18〕2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18〕11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18〕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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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内蒙古实验室,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印发〈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科发区〔2021〕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营实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财政科研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9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财政科研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包括已获批复的和正在创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财政科研资金管理,结合我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财政科研资金,指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的资金。主要用于重大科技攻关、开放性课题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人才培养引进、科研仪器购置与开放共享、中试基地建设等方面。若中央财政资金另有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按年度编制科技支撑方案,明确资金使用安排和计划,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自治区科技厅审核技术创新中心报送的年度科技支撑方案,提出技术创新中心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列入年度预算。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批复将资金直接拨付至技术创新中心。

第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和单位自评工作,并将评价报告报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第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理事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健全科研经费、项目、绩效、资产、薪酬管理等制度体系,确保财政科研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使用财政科研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财政科研资金购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和科研设施,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财政科研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不得支持列入《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和《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的内容。对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解释。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支持内蒙古实验室科研资金,参照本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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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改革放权,妥善解决管理机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扩大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结合工作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深化改革放权的意见。

一、强化项目单位主体责任

(一)项目单位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改革放权职责,确保自治区改革放权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修订并完善本单位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成果转化以及与此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得自设门槛和“打折扣”落实自治区改革放权政策。

(三)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优化内部职责分工,明确本单位科研经费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劳务费和人员费开支管理、绩效支出分配、结题财务审计、结余资金使用、急需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等工作的管理权限和审核规程,确保实现在中央和自治区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程度放权于科研人员。

(四)项目单位要加大对科研、财务和科研财务助理等人员的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升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实操能力和应用改革放权政策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推动所有科研资金纳入改革放权政策适用范围

(五)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高等教育专项资金、“双一流”建设资金)和农牧业科学研究院、计量测试研究院等科研院所用于科研的财政性资金,均可适用改革放权政策。

(六)项目单位用于科研的资金,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申请标识为“科研项目资金”,经资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科研经费管理,纳入改革放权政策适用范围。

三、落实科研仪器设备等商品或服务采购放权政策

(七)项目单位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通知》(内财购〔2022〕798号)要求,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规程,简化内部审批流程,缩短采购周期。

(八)项目单位要将科研仪器设备与普通设备采购区别对待,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急需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可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由项目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项目单位要充分利用已建成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优势,切实提升小额零星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的采购便利度,对复印纸、印刷服务等属于集采目录内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 30 万元的可直接在电子卖场采购,采购限额不得自行降低。

(十)项目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 30 万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上述商品和服务,可按照电子卖场相关规定直接采购,无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从根本上解决采购周期长和自主选择性不强等问题。

四、简化科研经费财务报销程序

(十一)项目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符合改革放权要求的内部报销审批规程,切实简化财务报销程序,鼓励将报销审批权真正放权至项目负责人,并推广使用无纸化报销方式。

(十二)项目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

(十三)项目单位根据科研活动需要,制定科研财务助理内部管理制度,自主灵活选择多种形式的科研财务助理服务,协助科研人员开展预算编报、财务报销等经费管理相关工作。科研财务助理服务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可由项目单位通过统筹使用科研经费等渠道予以解决。

五、完善科研项目绩效管理

(十四)财政、科技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要优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由科技部门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财政部门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允许项目单位简化科研项目绩效目标填报,暂不开展年度中的绩效监控。

(十五)科技部门要对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建立差异化的绩效核心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并指导项目单位建立科研项目分类绩效自评制度。

(十六)科技和财政部门要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安排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六、优化管理系统操作

(十七)项目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业务协同接口规范,将自有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有序对接,尽快实现数据共享,协同办理相关业务,确保项目单位科研和财务人员只录入一次信息,减轻因重复录入数据给科研和财务人员增加工作负担。

(十八)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申请增加系统操作终端用户,提升多人在线并行处理效率,解决财务数据录入拥堵、审批速度慢等问题。

(十九)项目单位要根据改革放权的要求统筹考虑自有系统和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功能,切实精简自有系统审批环节,并优化局域网与财政专网、互联网的联接,为改革放权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七、改进监督检查机制

(二十)财政、科技和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 

(二十一)审计、财政、科技和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避免因重复检查给科研单位和人员增加负担。

八、建立健全问题反馈机制

(二十二)项目单位在科研经费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科技和科研经费主管部门反馈。

(二十三)科研人员在经费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项目单位和财政、科技和科研经费主管部门反馈,也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反映问题。

(二十四)科技、财政、科研经费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受理问题后要及时研究,限期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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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治区科技厅科技资源统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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