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着藏青蓝
是每一名警察的荣光和责任
严整、规范的警容
是法律对人民警察的刚性要求
在忽冷忽热的秋季,正值换装之际
对照司法部有关着装规定
警服你穿对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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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令第67号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引自第四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引自第六条)
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引自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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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令第67号
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男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肩;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引自第七条)
左右滑动“换鞋”,查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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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引自第四条)
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引自第七条)
细节决定成败,警容关乎形象
着装要规范,正人先正己
警容风纪不缺席
藏蓝赋予荣光
书写使命担当
来源:安徽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