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试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此次统计法修改是修正而非修订,是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全文新增加3条、局部修改21条,由总则、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共53条法条构成。
重点把握五个“保障”
(一)保障党对统计工作的全面领导
新修改《统计法》旗帜鲜明地落实和体现党的领导,将“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总则,强调党对统计工作的全面领导,从制度上、法律上有力推进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三)保障统计工作的科学性
统计工作是一项专业化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科学统计室保障统计数据准确性、提高统计调查效能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新质生产力加速形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全面深化统计制度改革创新,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反映高质量发展进程和成就。新修改《统计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对与时俱进健全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大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作用作出规定,新增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对地区生产总值进行统一核算等有关内容,为促进统计制度方法更加规范完善、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保障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
新修改《统计法》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致力于真正让统计数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服务于民、惠及于民。新增一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作出规定;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保密范围扩大至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通过多个条款对改进统计调查方法、优化统计数据采集方式提出要求,切实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
(五)保障制度建设的系统性
新修改《统计法》体现了“党规国法”与统计法治建设的协同性关系,强调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应立足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增加“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相关内容,明确了统计监督的法定内涵和职能定位。注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呼应与衔接,进一步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追究力度,在制度层面实现了统计法律与重要党内法规的衔接贯通。
▍内容来源:港南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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