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烟花爆竹燃放!阜阳最新回复

民生   2025-01-03 09:23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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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确认!即将抵达阜阳!


消息传来,四肢基本瘫痪!倪萍曾哽咽透露:已签署遗体捐赠协议


以下为新闻



说着说着

真快过年了

“今年能放烟花爆竹吗?”

“朋友圈能卖烟花吗?”


近日

有不少网友在

民声呼应·“两有三解”平台咨询

最新回复快来瞅瞅


市公安局:


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业务经营许可或备案后,方可在本单位网站发布烟花爆竹销售信息。互联网违规发布烟花爆竹销售信息、宣传视频和营销广告行为都涉嫌违规

对此

阜阳警方给出重要提醒

春节将至,未经许可在抖音平台、微信朋友圈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可能涉嫌违法。如果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销售人、转发人都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非法制售“土烟花”、“土炮”情节严重可构成犯罪


城南新区管委会:


双清湾及市民中心广场均在阜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内,春节期间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颍州区应急管理局:


颍州区目前只有西湖镇、马寨乡、九龙镇、三塔集镇、三合镇可以进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2025年烟花爆竹布点培训核查工作于2024年11月底已经结束


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


太和县结合实际划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区域,即城关镇、开发区、旧县镇、大新镇、赵集乡、关集镇、胡总镇、肖口镇、郭庙镇、双浮镇、高庙镇、税镇镇12个乡镇辖区全覆盖,上述辖区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不在禁燃区域内的各乡镇政府驻地、国家机关、宗教祭祀场所、人口密集区域等重点管控区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阜南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4年12月17日阜南县人民政府已发布相关通告,规定阜南城区禁止燃放区域为:“临颍大道以南、京九路以东、环城南路(淮河西路、淮河东路)以北、鹿城路以西合围区域”。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大盘香。


不在禁燃区域内的各乡镇政府驻地、国家机关、宗教祭祀场所、人口密集区域等重点管控区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这两天

临泉县也发布了相关通告

临泉县关于依法打击

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商场、超市、零售店等经营场所或个人严禁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等非法违法活动;严禁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通过快递、物流等寄递烟花爆竹;严禁利用微信、QQ、抖音、快手等互联网平台非法售卖烟花爆竹,违者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主动到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交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危险化学品原材料。相关部门将视其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场所的安全条件要严格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不得在零售场所内设置明火灶具、床铺等生活设施;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在居民居住场所、商场、超市等处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的方式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严禁利用闲置厂房、院落、出租房屋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设立中转库、超量存放、超范围经营等。一旦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到合法的销售网点购买合法厂家生产的合格烟花爆竹产品,不得从非法渠道购买。


五、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宣传教育和摸底排查力度,充分发挥基层防线作用,一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查处。


六、全县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积极举报、揭发非法生产、经营、邮寄、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查处并严格落实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隐私,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予以奖励。(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558-6532556)


特此通告。


临泉县公安局  临泉县应急管理局

临泉县交通运输局 临泉县城市管理局

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界首市也发布

关于进一步

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

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东城街道、西城街道、颍南街道、光武镇、泉阳镇、大黄镇、田营镇、陶庙镇、靳寨乡所辖区域以及安徽阜阳界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各科技园规划范围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禁燃禁放区域外,在我市下列场所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看守所、拘留所;

(十)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二、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三)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12350


界首市公安局

界首市应急管理局

阜阳市界首市生态环境分局

2024年12月31日



此外,界首市人民政府也发布了

关于全区域禁止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

和燃烧大盘香的通告


界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区域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

和燃烧大盘香的通告


为倡导生态、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现就加强全市大盘香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烧大盘香。


二、有下列行为的,依照《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露天或者公共区域内燃烧大盘香的,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烧大盘香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经营大盘香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大盘香及违法所得。


(三)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烧大盘香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燃烧大盘香,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对生产大盘香的企业(作坊、加工点),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引导转产;无营业执照的,按照“散乱污”依法进行取缔。


四、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烧大盘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对违规燃烧大盘香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558-2832338;市城市管理局举报电话:0558-2833117)。


2024年12月10日


信息来源:阜务为民综合阜阳警方、临泉公安、阜阳市界首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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