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流传一段“一学生在学校洗手间被殴打”的视频,引发关注。
10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凉山越西县警方获悉,该案发生于2024年9月10日13时越西县某学校。10月14日22时许,该校教师报警。
接警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展开调查,并根据当事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于10月15日依法对殴打他人的马某、呷某、王某、英某、谢某等5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5人在教育矫治机构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近年来,校园欺凌类案件频发,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和成长造成了严重影响。那么,在校园欺凌事件发生之后,涉及到的学校、家长、欺凌者等主体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聚焦“校园欺凌”的法律问题,以山西省大成双语学校的未成年人欺凌事件的官方通报为例进行以案释法,以此维护未成年群体的合法权益。
经查,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因赵某某、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赵某某、晋某某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赵某某、晋某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经查,大成双语学校在管理上严重失职失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大成双语学校立即整顿、限期整改;解除许某的校长职务,辞退副校长兼小学部主任裴某某、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白某某、涉事班级班主任辛某某和生活老师侯某。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对大成双语学校新学年缩减招生规模的决定。联合工作组责令赵某某、晋某某及其监护人向孙某某及其监护人诚恳道歉,同时组织力量对学生及家长开展关护、安抚、心理疏导等工作。在学校整顿期间,教育行政部门将驻校全程监管。大同全市教育系统及各相关单位将深刻汲取此次事件教训,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加强学校管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对发现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将严肃追责问责。根据我国法律,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需要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和行为性质进行综合判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在我国,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也不会受到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由于本案中实施侵害行为的赵某某、晋某某年仅9岁,因此无法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二人的行为进行处置。因此,本案中对于未成年人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予以训诫、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教育措施。基于上述未成年人年龄和法律责任认定的现实,本案最终被认定为欺凌事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如果对学生欺凌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解,即:欺凌主体为学生之间,主观方面是一方蓄意或恶意,客观方面是一方实施了欺压或侮辱行为,行为的后果是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只要满足以上要件,那么学校、公安等机构决不能将“欺凌”与“嬉笑打闹”混淆,而是要严肃处理。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本案中,赵某某和晋某某均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应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并承担被监护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侵害他人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因未成年人并无完全行为能力和经济来源,故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该未成年欺凌者有自己的财产的,可以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的部分,可由其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了学校的职责,以及学校在未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形下,学校等机构将被责令改正。而在情节严重时,有关部门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