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河南漯河郾城区法院发布通报称:2024年8月7日傍晚,郾城区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王佳佳被犯罪嫌疑人党志军行凶报复,不幸遇害。
经上级法院组织对党志军起诉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行评查,该案审理和判决情况是:2024年4月4日,党志军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购于2021年,价格1800元)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轻度碰撞,造成党志军左踝关节处、左腕关节处轻微损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责,党志军无责任。
因双方和解未成,党志军向郾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18832.93元。此案由王佳佳法官承办。
经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党志军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损失范围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党志军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 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志军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
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遂于7月23日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党志军各项损失9384.89元。
监制 / 热斯克力德